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0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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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 | ||||||
解釋爭點 | ||||||
外國人受驅逐前由移民署為暫時收容,未有即時司法救濟;又逾越暫時收容期間之收容,非由法院審查決定,均違憲? | ||||||
三、李震山大法官提出之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重點摘錄 --本件解釋續以造法方式,另就「未對暫時收容表示不服之受收容人」部分,賦予入出國及移民署有因遣送作業所需「至長十五天」暫時收容的所謂「合理作業期間」,於該期間屆滿前,若仍無法執行遣送出國完畢,應將受暫時收容人移送法院聲請裁定,始能「續予收容」;嗣後如依法有延長收容之必要者,亦同。就該「合理作業期間」部分,本席認為隱藏諸多可能紊亂憲法保障人身自由價值的問題,歉難贊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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