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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08號
公佈日期:
 
解釋爭點
外國人受驅逐前由移民署為暫時收容,未有即時司法救濟;又逾越暫時收容期間之收容,非由法院審查決定,均違憲?
 
 
新聞稿
司法院大法官於一0二年二月六日舉行之第一四0一次會議中,就(一)蘇0星為聲請提審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九年度抗字第三00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八條第二項之疑義;(二)PUR00為聲請提審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九年度抗字第五四三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提審法第一條與系爭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八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作成釋字第七0八號解釋【受驅逐出國外國人之收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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