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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808號
公佈日期:2021/9/10
 
解釋爭點
同一行為受刑事處罰後,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8條但書另處罰鍰部分之規定,是否違反法治國一罪不二罰原則?
 
 
解釋文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8條規定:「違反本法之行為,涉嫌違反刑事法律⋯⋯者,應移送檢察官⋯⋯依刑事法律⋯⋯規定辦理。但其行為應處⋯⋯罰鍰⋯⋯之部分,仍依本法規定處罰。」其但書關於處罰鍰部分之規定,於行為人之同一行為已受刑事法律追訴並經有罪判決確定者,構成重複處罰,違反法治國一罪不二罰原則,於此範圍內,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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