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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76號
公佈日期:2019/04/12
 
解釋爭點
內政部台(78)內營字第727291號函關於建築物申請變更使用,增設停車空間於鄰地空地,並予套繪管制,暨台(80)內營字第907380號函有關建築法第30條規定應備具之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不宜附有同意使用期限之函示實務上擴及於「變更使用執照」之申請部分,二者合併適用之結果,形成對鄰地無期限之套繪管制,是否與憲法第15條保障財產權之意旨不符?
 
 
重點提示
要旨 內容
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之合憲性要件
  1. 按以土地使用之私法關係而言,土地所有人基於其對土地之權利及契約自由原則,於提供土地予他人作為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之用時,原得以有期限或無期限方式為之;且不論其提供土地之使用有無期限,當事人亦非不得合法終止土地使用關係。
  2. 其因此向主管機關出具供審查之土地使用權同意書,自應許附期限。
  3. 土地所有人提供之土地使用權同意書附有期限者,如主管機關准予變更使用執照,自應發給定有相應期限之變更使用執照,而僅對鄰地為該相應期限之套繪管制。
  4. 另同意使用土地之關係消滅時(如依法終止土地使用關係等),主管機關亦得依職權或依鄰地所有人之申請,廢止原核可之變更使用執照,並解除套繪管制。
  5. 有關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所應附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之規範,符合此等條件者,始與上開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無違。
系爭函一並未就同意使用土地之關係消滅時之情形有所規範;系爭函二之釋示,未許鄰地所有人提供附有期限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1. 內政部 78 年 8 月 24 日台(78)內營字第 727291 號函釋示:「主旨:關於建築物申請變更使用……說明:……二、增設停車空間設置於鄰地空地,若其使用上無阻碍,經套繪列管無重復使用之虞,且經鄰地所有權人同意使用者,准依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按:應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9 條、第 59 條之 1 之規定辦理」(下稱系爭函一)並未就同意使用土地之關係消滅時之情形有所規範。
  2. 內政部80 年 3 月 22 日台(80)內營字第 907380 號函釋示:「主旨:有關建築法第 30 條規定應備具之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得否有使用期限之標示案……說明:……二、……一般申請建築案件,基於建築物使用期限不確定,其土地使用同意書似不宜附有同意使用期限……。」(下稱系爭函二)有關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似不宜附有同意使用期限」之釋示,實務上有擴及於變更使用執照之申請之情形,而未許鄰地所有人提供附有期限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鄰地所有人於土地使用關係消滅時,實際上無從自行申請變更使用執照而解除套繪管制 鄰地所有人於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時,應檢附原使用執照或謄本,及依地方自治團體制定之建築管理自治條例所規定之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等,例如建物所有權狀影本,而此等文件皆非鄰地所有人所持有,除非此等文件之持有人同意配合提出,否則鄰地所有人於土地使用關係消滅時,實際上無從自行申請變更使用執照而解除套繪管制。
系爭函一,暨系爭函二合併適用結果,使鄰地所有人土地受無期限之套繪管制,且無從申請廢止原核可之變更使用執照,並解除套繪管制,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意旨不符
  1. 系爭函一,暨系爭函二實務上擴及於「變更使用執照」之申請部分,二者合併適用結果,使鄰地所有人無從出具附有期限之土地使用權同意書,致其土地受無期限之套繪管制,且無從於土地使用關係消滅時申請廢止原核可之變更使用執照,並解除套繪管制,限制其財產權之行使,與上開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意旨不符,於此範圍內,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再援用。
  2. 凡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之鄰地所有人,於土地使用關係消滅後,均得依本解釋意旨向主管機關申請廢止原核可之變更使用執照,解除套繪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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