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點法律網
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76號
公佈日期:2019/04/12
 
解釋爭點
內政部台(78)內營字第727291號函關於建築物申請變更使用,增設停車空間於鄰地空地,並予套繪管制,暨台(80)內營字第907380號函有關建築法第30條規定應備具之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不宜附有同意使用期限之函示實務上擴及於「變更使用執照」之申請部分,二者合併適用之結果,形成對鄰地無期限之套繪管制,是否與憲法第15條保障財產權之意旨不符?
 
 
[8] 略以:「被上訴人(按:劉鴻志)係於82年7月5日出具系爭土地之『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予陳麗伶,同意陳麗伶於系爭土地設置停車場,系爭土地始遭台中市政府套繪管制,供鄰地建物作為停車空間,故縱使上訴人於事後受讓取得鄰地建物所有權,仍難認系爭土地遭套繪管制係上訴人(按:蕭景田)行為所致。況系爭土地遭套繪管制,乃係被上訴人出具系爭同意書供陳麗伶行使所致,而系爭同意書屬公法性質,則被上訴人主張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妨害除去請求權規定,請求上訴人應出具建築物變更使用同意書予被上訴人向臺中市都發局申請變更⋯⋯之使用執照,以供被上訴人辦理解除被上訴人所有系爭土地之套繪管制,亦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參見該判決書肆、二、(二))。
[9] 略以:「上訴人(按:劉鴻志)先位之訴⋯⋯備位之訴⋯⋯均無理由等情,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命為辯論及已論斷或其他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者,泛言謂為違法,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更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參見該裁定書)
[10] 今(民108)年1月4日制定公布,預計民國111年1月4日施行之憲法訴訟法已引進「裁判憲法訴訟」(Urteilsverfassungsbeschwerde)制度,許人民就確定終局裁判本身,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是為「憲法裁判訴訟」(參見憲法訴訟法第59條等)。
[11] 參見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行政規則包括下列各款之規定︰⋯⋯二、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12] 參見建築法第73條第2項前段:「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有第9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
[13] 參見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8條:「本法第73條第2項所定有本法第9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之規定如下:⋯⋯五、建築物或法定空地停車空間之汽車或機車車位之變更。⋯⋯」
[14] 參見內政部105年5月13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50806658號復本院函。
[15] 本院解釋歷來以「重要關聯性」為由,將聲請人原未聲請解釋之法規,一併納入審查者,其關聯之態樣約有四種:一、與(確定終局)「裁判」相關聯(參見本院釋字第535號、第569號、第576號解釋);二、與(系爭)「事件」相關聯(參見本院釋字445號、第580號解釋);三、與(系爭規定之)「適用」相關聯(參見本院釋字第664號、第709號、第739號解釋);四、與(系爭規定)「意涵」相關聯(參見本院釋字737號、第747號、第776號解釋)。
[16] 參見許宗力,《法與國家權力》,頁188以下(1992年4月)。反面言之,屬於法律保留之事項,如「沒有法律授權,行政機關即不能合法的做成行政行為」,參見吳庚,《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頁88以下(增訂十一版,2010年)。
[17] 參見法國憲法第34條(列舉國會得以法律規範之事項)、第37條第1項「凡不屬於法律規範之事項,概具命令之性質(un caractére reglementaire)」。
[18] 參見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一、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二、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三、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四、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
[19] 參見憲法第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20] 惟,本院釋字第707號解釋進一步釋示:「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含附表及其所附說明),關於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部分之規定,與憲法上法律保留原則有違」。蓋:「基於憲法上法律保留原則,政府之行政措施雖未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但如涉及公共利益或實現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等重大事項者,原則上仍應有法律或法律明確之授權為依據,主管機關始得據以訂定法規命令」。並參見本席於該號解釋提出之〈部分不同意見書〉。
[21] 參見內政部91年7月24日台內營字第0910085102號函:「六、結論:提案一:有關建築物申請變更使用,其增設停車空間,依本部78年8月24日台內營字第727291號函示規定,其所謂『相鄰空地』是否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9條之1第1款規定之『相鄰街廓』空地案。決議:有關建築物申請變更使用,其增設停車空間設置於『相鄰街廓』或『同一街廓』之空地,該空地仍應依本部78年8月24日台內營字第727291號函示辦理,即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9條之1規定,應同時請領建照。該請領建照由變更使用之建築物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設置增設停車空間之空地辦理請領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以符規定」。
[22] 同前註[14]。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
填單諮詢
最新活動
司律大師級高分課
最聰明的學習選擇
案例演習雲端函授
名師親自領軍 指導點評
司律年度熱銷正規課
最高規格、品質最穩定
案例演習讀書會
助教手把手 輔導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