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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76號
公佈日期:2019/04/12
 
解釋爭點
內政部台(78)內營字第727291號函關於建築物申請變更使用,增設停車空間於鄰地空地,並予套繪管制,暨台(80)內營字第907380號函有關建築法第30條規定應備具之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不宜附有同意使用期限之函示實務上擴及於「變更使用執照」之申請部分,二者合併適用之結果,形成對鄰地無期限之套繪管制,是否與憲法第15條保障財產權之意旨不符?
 
 
陸、結論
繼本院釋字第747號解釋,從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的意旨釋示,土地徵收條例未就土地所有人得請求需用土地人向主管機關申請徵收地上權有所規定後,本解釋再從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的高度,釋示系爭函一及二,合併適用結果,關於未許鄰地所有人出具土地使用同意書附有期限部分,形成對鄰地所有人土地無期限的套繪管制,且無從於土地使用關係消滅時申請解除套繪管制,限制其財產權的行使,與上開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意旨不符,於此範圍內,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再援用。前後二號解釋相距不到2年,所顯示的意義相同,均在提醒相關主管機關對人民財產權的保障,應更加用心與貼心!

【註腳】
[1] 聲請人訴願後,提起行政訴訟,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01號判決駁回,嗣其上訴亦經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535號裁定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
[2] 建築法第73條第1項規定,建築物非經領得使用執照,不准接水、接電及使用;第3項規定,變更⋯⋯停車空間,⋯⋯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
[3] 套繪註記,係對外直接發生公法上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性質應為行政處分。解除套繪管制之行政行為亦同。本件解釋理由第3段不受理部分亦載明:套繪管制行政行為屬行政處分。
[4] 按:應係「重複」的誤植。
[5] 按:應係「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的誤植。
[6] 第59條規定:「建築物新建、改建、變更用途或增建部分,依都市計畫法令書之規定,設置停車空間。⋯⋯」
[7] 第59條之1第1款規定:「停車空間之設置,依左列規定:一、停車空間應設置在同一基地內。但二宗以上在同一街廓或相鄰街廓之基地同時請領建照者,得經起造人之同意,將停車空間集中留設。」
[8] 本院釋字第737號解釋理由:本件聲請人雖主張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之閱卷權,然其憲法疑義之本質為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是否有權以閱卷或其他方式獲知聲請羈押所依據之具體理由、證據資料,以有效行使防禦權,並避免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遭不法侵害。故本院除審查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規定外,亦應將同法第101條第3項納入審查,始能整體評價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獲知聲請羈押所依據之具體理由、證據資料是否足以使其有效行使防禦權。本件自應將相關聯且必要之同法第101條第3項一併納入解釋範圍。
[9] 本院釋字第747號解釋理由:本件聲請人雖僅主張系爭規定一有牴觸憲法疑義,然因土地徵收條例第57條第1項規定:「需用土地人因興辦第3條規定之事業,需穿越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得就需用之空間範圍協議取得地上權,協議不成時,準用徵收規定取得地上權。⋯⋯」(下稱系爭規定二)對需用土地人因興辦該條例第3條規定之事業而有穿越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之情形,設有徵收地上權之相關規定,故應將系爭規定二納為整體評價之對象
[10] 建築法第30條規定:「起造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時,應備具申請書、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工程圖樣及說明書。」
[11] 內政部105年5月13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50806658號復本院函參照。
[12] 內政部105年5月13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50806658號復本院函參照。另內政部營建署95年7月24日營署建管字第0950035539號函稱: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查建築法並無規定僅限於建築物所有權人始得提出申請。
[13] 建築法第73條第2項前段規定:「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有第9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
[14] 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8條規定:「本法第73條第2項所定有本法第9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之規定如下:⋯⋯五、建築物或法定空地停車空間之汽車或機車車位之變更。」
[15] 內政部營建署95年7月24日營署建管字第0950035539號函稱:有關建築物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依地方建築管理自治條例規定應檢附之權利證明文件,如有疑義,宜由地方主管建築機關依其建築管理自治條例之規定補充解釋。」例如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30條規定,應提出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此等文件皆非鄰地所有人所持有。
[16] 本院釋字第596號、第709號、第732號、第763號及第771號解釋參照。
[17] 內政部105年5月13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50806658號復本院函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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