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大法官解釋 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62號 公佈日期:2018/03/09 解釋爭點 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前段規定,未使被告得以適當方式適時獲知其被訴案件之卷宗及證物全部內容,是否違憲? 解釋要旨 相關法條 重點提示 解釋文 解釋理由書 解釋意見書 背景說明 背景說明 聲請人朱旺星(下稱聲請人一)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判刑確定後,認判決認定犯罪事實有誤,為進行訴訟救濟,向該院聲請交付卷內照片遭裁定駁回。聲請人一經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於 105 年 7 月 20 日向本院聲請解釋憲法,主張確定終局裁定所類推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 33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聲請人王全中(下稱聲請人二)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易字第 3060 號刑事案件被告,向該院聲請交付該案審判卷證及偵查全卷光碟遭裁定駁回,因不得抗告而確定。聲請人二經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於 106 年 12 月 12 日向本院聲請解釋憲法,主張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並聲請作成暫時處分,命停止本案訴訟。 上述聲請案就所類推適用及適用之系爭規定是否牴觸憲法之疑義,本院併案審理。 1 學員專區 訂閱電子報 學員專區 {{ 'Loading...' }} {{ link.name }} 粉絲團 Instagram 生活圈 影音學習 訂閱電子報 填單諮詢 想瞭解相關課程請填妥下列相關資料,服務人員將儘速與您聯繫。 詢問類科: 上課方式: 詢問班別: 詢問課程內容: 姓名: 電話: Email: 本人同意高點‧知識達公司及其關係企業與合作對象,得直接或間接蒐集、處理及利用本人之個人資料。 *驗證碼 (請區分大小寫) (*星號表必填欄位) 最新活動 司律一二試總複習 預購+法研生享優惠 114全新雲端方案 最受好評司律函授課 波斯納二試總複習 高分上榜就選這套 司法官專攻班 高質高效、高錄取率 司律一二試總複習 預購+法研生享優惠 114全新雲端方案 最受好評司律函授課 波斯納二試總複習 高分上榜就選這套 司法官專攻班 高質高效、高錄取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