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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62號
公佈日期:2018/03/09
 
解釋爭點
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前段規定,未使被告得以適當方式適時獲知其被訴案件之卷宗及證物全部內容,是否違憲?
 
 
解釋意見書
協同意見書:
被告卷證獲知權是憲法人權,
先給看卷證影本僅保障大半;
再給閱卷證原本才保障周全,
資訊透明好防禦受公平審判。
大法官 林俊益 提出
壹、前言
本件係【審判中被告之卷證資訊獲知權案】。
刑事訴訟法自民國17年7月28日制定公布同年9月1日施行以來,均未賦予審判中被告有「卷證資訊獲知權」,遲至96年7月4日修正公布刑事訴訟法,始於第33條第2項前段規定:「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下稱系爭規定)正式承認被告有部分卷證資訊獲知權。此一修正,雖美稱保障被告人權的里程碑,惟為德不卒,僅賦予審判中「無辯護人」之被告有「卷內筆錄」獲知權。卷證資訊獲知權之主體未及於「有辯護人」之被告;卷證資訊獲知權之範圍未及於「卷內筆錄外之卷宗及證物」;卷證資訊獲知權之行使方式未及於檢閱卷證原本之方式。本件聲請解釋之重點,在於上開3項未及之處的立法消極不作為,是否違憲?
本件解釋,宣告系爭規定未賦予有辯護人之被告直接獲知卷證資訊之權利,且未賦予被告得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以外之卷宗及證物影本(解釋上應及於複本,下同)之權利,妨礙被告防禦權之有效行使,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意旨不符(部分合憲、部分違憲,詳見附表一),相關機關應定期完成修法,逾期未完成修法者,應給予審判中之被告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全部卷證影本,並駁回暫時處分之聲請。
《附表一:釋字第762號解釋部分合憲、部分違憲一覽表》

107年3月9日公布本解釋,確立審判中被告之卷證資訊獲知權,係憲法訴訟權所保障之基本人權,開創保障人權之新里程碑,係繼本院釋字第737號解釋肯認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被告有卷證資訊獲知權後之另一項創舉,令人驚豔!距刑事訴訟法17年制定公布之始,已有近100年之久,益徵本解釋彌足珍貴!本席協力完成本件解釋,然因解釋理由仍有值得詳細說明之處,爰提出協同意見書,以為補充。
貳、本件解釋之特色
本件解釋有4項特色如下:
(一)定性審判中被告之卷證資訊獲知權:援引本院釋字第654號解釋[2]保障訴訟權之意旨,闡述依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刑事被告應享有充分之防禦權,包括被告卷證資訊獲知權,俾受公平審判之保障
(二)闡釋憲法要求審判中被告卷證資訊獲知權之內涵:「原則上」應「使被告」「得以適當方式」「適時」獲知有關其被訴事實之「卷宗及證物全部內容」,以滿足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
(三)新創卷證資訊獲知程序規範之審查基準:卷證資訊獲知之程序規範是否符合憲法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本解釋新創綜合判斷基準說判斷之。
(四)釋示獲知卷證資訊適當方式二階論:原則上,先賦予被告預納請求付與卷證影本之權利(解釋文);必要時(附條件),再賦予適時檢閱卷證原本之權利(解釋理由),資訊透明好防禦,俾受法院之公平審判。
參、審判中被告之卷證資訊獲知權係憲法人權
一、憲法保障訴訟權之內涵
本院關於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核心內容,依起訴者與被訴者之訴訟保障而有不同之面向:
(一)就起訴者而言
就權利遭受侵害之人民而言,本院業有諸多解釋釋示:人民得依「正當法律程序」(本院釋字第574號解釋參照),請求法院依「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以獲得及時有效救濟(本院釋字第653號解釋參照)或適當救濟(本院釋字第663號、第667號及第684號解釋參照)。此項程序性基本權之具體內容,應由立法機關制定合乎「正當法律程序」之相關法律,始得實現(本院釋字第663號、第667號及第681號解釋參照)。
(二)就被訴者而言
就被訴者而言,本院解釋,首見釋字第582號解釋闡示: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之訴訟權,就刑事被告而言,包含其在訴訟上應享有充分之防禦權。刑事被告詰問證人之權利,即屬該等權利之一,且屬憲法第8條第1項規定「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之正當法律程序所保障之權利。其次本院釋字第654號解釋再釋示: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訴訟權,旨在確保人民有受公平審判之權利,依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刑事被告應享有充分之防禦權,包括選任信賴之辯護人,俾受公平審判之保障。另本院釋字第737號解釋更釋示,確立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被告之卷證資訊獲知權,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應以適當方式及時使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獲知檢察官據以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有關證據,俾利其有效行使防禦權,始符憲法正當法律原則之要求。即卷證資訊獲知權,性質上屬於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所內含之「受告知權」(right to be informed)。[3] 依上開解釋先例,應可推出「憲法保障之訴訟權→就被告言→依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被告應享有充分之防禦權→被告有卷證資訊獲知權」之結論,是以本件解釋乃釋示: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訴訟權,旨在確保人民有受公平審判之權利,依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刑事被告應享有充分之防禦權(本院釋字第654號解釋參照),包括被告卷證資訊獲知權,俾受公平審判之保障。本席深表贊同。
本解釋闡示,審判中之被告卷證資訊獲知權,係我國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所內含「被告應有充分之防禦權」,字義表面上觀之,其內涵較諸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3項第2款規定:「給予充分之時間及便利,準備答辯⋯⋯」之意涵,似更為具體明確。惟上開所稱之充分便利以利準備答辯,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32號一般性意見第33點,係包括能夠閱覽文件和其他證據。就此而言,本解釋採適當方式二階段說(原則上,先給看卷證影本,例外時,再給閱卷證有疑慮部分之原本),雖有進步,但仍屬美中不足!
二、憲法要求審判中被告卷證資訊獲知權之核心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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