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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31號
公佈日期:20150731
 
解釋爭點
系爭規定關於欲申請發給抵價地「應於徵收公告期間內」提出申請部分,於徵收處分公告日之後,始送達徵收處分之書面通知者,仍以徵收公告日計算申請期間,違憲?
 
 
解釋客體
中華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二月二日制定公布之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條第一項:「實施區段徵收時,原土地所有權人不願領取現金補償者,應於徵收公告期間內,檢具有關證明文件,以書面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發給抵價地。……」(該條於一0一年一月四日修正公布,惟該項規定並未修正,下稱系爭規定)關於「應於徵收公告期間內」提出申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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