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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31號
公佈日期:20150731
 
解釋爭點
系爭規定關於欲申請發給抵價地「應於徵收公告期間內」提出申請部分,於徵收處分公告日之後,始送達徵收處分之書面通知者,仍以徵收公告日計算申請期間,違憲?
 
 
新聞稿
司法院大法官於本(104)年7月 31日舉行第1433次會議,會中就區段徵收申請抵價地之期間起算日案,作成釋字第 731 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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