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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29號
公佈日期:20150501
 
解釋爭點
立法院得否調閱檢察機關之偵查卷證?
 
 
解釋要旨
  1. 對於偵查中之案件,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及憲法保障檢察機關獨立行使職權,立法院不得向檢察機關調閱相關卷證;
  2. 調閱卷證是輔助立法院行使憲法職權之權力,調閱偵查終結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或未起訴之他結案件卷證,須基於目的與範圍均屬明確且與行使憲法職權有重大關聯之特定議案所必要,並經院會決議依法為之;如涉另案偵查,得延至該另案偵結後再行提供;
  3. 影本所表彰之內容與原本相同,調閱影本亦應經立法院院會決議。
  4. 立法院及其委員因調閱卷證所悉資訊,其使用應限於行使憲法職權所必要,並注意維護關係人權益及善盡守密義務,亦不得為與職權無關之評論與決議;
  5. 立法院文件調閱權與監察院監察權之功能目的有別,無侵犯監察院調查權之問題,檢查機關不得執此拒絕調閱。
  6. 立法院行使文件調閱權,如與受調閱機關發生爭議時,機關間宜循協商途徑合理解決,或以法律明定相關要件與程序,由司法機關審理解決之。相關機關應儘速建立解決機關爭議之法律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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