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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29號
公佈日期:20150501
 
解釋爭點
立法院得否調閱檢察機關之偵查卷證?
 
 
重點提示
一、解釋理由書重點摘錄
要旨 內容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45 條第 1 項所稱特定議案,其目的及範圍均應明確
  1.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45 條規定:「立法院經院會決議,得設調閱委員會,或經委員會之決議,得設調閱專案小組,要求有關機關就特定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第一項)。」
  2. 立法院要求提供參考資料權及文件調閱權,係輔助立法院行使憲法職權之權力,故必須基於與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或人事同意權案等憲法上職權之特定議案有重大關聯者,始得為之。
  3. 為判斷文件調閱權之行使是否與立法院職權之行使有重大關聯,上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45 條第 1 項所稱特定議案,其目的及範圍均應明確。
立法院不得調閱偵查中之相關卷證
  1. 按檢察機關之偵查卷證與偵查追訴犯罪有重要關係,有其特殊性與重要性。
  2. 正在進行犯罪偵查中之案件,其偵查內容倘若外洩,將使嫌疑犯串證或逃匿,而妨礙偵查之成效,影響社會治安,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及憲法保障檢察機關獨立行使職權,立法院自不得調閱偵查中之相關卷證。
偵查終結後,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或未經起訴而以其他方式結案之案件,得於經其院會決議調閱上述已偵查終結之卷證
  1. 偵查終結後,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或未經起訴而以其他方式結案(例如檢察實務上之簽結)之案件,
  2. 既已終結偵查程序及運作,如立法院因審查目的與範圍均屬明確、且與其憲法上職權有重大關聯之特定議案所必要,又非屬法律所禁止,並依法定組織及程序調閱者,
  3. 因尚無實質妨礙偵查權行使之虞,自得於經其院會決議調閱上述已偵查終結之卷證。
個案雖已偵查終結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惟卷內證據資料如與檢察官續查同一被告或他被告另案犯罪相關者,檢察機關得延至該另案偵查終結後,再行提供調閱之卷證資料
  1. 另個案雖已偵查終結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或未經起訴而以其他方式結案,惟卷內證據資料如與檢察官續查同一被告或他被告另案犯罪相關者,
  2. 倘因調閱而洩漏,將有妨害另案偵查追訴之虞,
  3. 為實現檢察官獨立行使職權追訴犯罪,以落實國家刑罰權,檢察機關得延至該另案偵查終結提起公訴、或不起訴處分確定或未經起訴而以其他方式結案後,再行提供調閱之卷證資料。
釋字第 325 號解釋應予補充
  1. 調閱與偵查卷宗文件原本內容相符之影本,因影本所表彰文書之內容與原本相同,依前述意旨,亦應經立法院院會決議。本院釋字第三二五號解釋應予補充。
  2. 另立法院行使文件調閱權,如未符合憲法或法律上之要求,自構成受調閱機關得予拒絕之正當理由。
立法院行使憲法上職權,向檢察機關調閱偵查卷證之文件原本或影本,其使用自應限於行使憲法上職權所必要
  1. 立法院行使憲法上職權,向檢察機關調閱偵查卷證之文件原本或影本,由於偵查卷證之內容或含有國家機密、個人隱私、工商秘密及犯罪事證等事項,攸關國家利益及人民權利,是立法院及其委員因此知悉之資訊,其使用自應限於行使憲法上職權所必要,並須注意維護關係人之權益(如名譽、隱私、營業秘密等),對依法應予保密之事項亦應善盡保密之義務;
  2. 且不得就個案偵查之過程、不起訴處分或未經起訴而以其他方式結案之結論及內容,為與行使憲法上職權無關之評論或決議,始符合權力分立、相互制衡並相互尊重之憲政原理,乃屬當然。
立法院行使文件調閱權,自無侵犯監察院調查權之問題,檢察機關自不得執此拒絕調閱
  1. 立法院與監察院職權不同,各有所司。
  2. 立法院之文件調閱權,以調閱文件所得資訊作為行使立法職權之資料;
  3. 而監察院之調查權,則係行使彈劾、糾舉、糾正等監察職權之手段,二者之性質、功能及目的均屬有別,並無重疊扞格之處。
  4. 是立法院行使文件調閱權,自無侵犯監察院調查權之問題,檢察機關自不得執此拒絕調閱。
立法院行使文件調閱權,如與受調閱之機關發生爭議時,立法院與受調閱之機關,宜循協商途徑合理解決,或以法律明定相關要件與程序,由司法機關審理解決之
  1. 立法院行使文件調閱權,如與受調閱之機關發生諸如:所調閱之事項是否屬於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受憲法保障之範疇、是否基於與立法院憲法上職權之特定議案有重大關聯、是否屬於法律所禁止調閱之範圍、是否依法定組織及程序調閱、以及拒絕調閱是否有正當理由等爭議時,
  2. 立法院與受調閱之機關,宜循協商途徑合理解決,或以法律明定相關要件與程序,由司法機關審理解決之。相關機關應儘速建立解決機關爭議之法律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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