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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29號
公佈日期:20150501
 
解釋爭點
立法院得否調閱檢察機關之偵查卷證?
 
 
五、立法院或相關機關應儘速制定由司法機關審理解決立法院行使調查權與受調閱機關爭議之法律機制
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已明示「如於具體案件,就所調查事項是否屬於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或行政特權之範疇,或就屬於行政特權之資訊應否接受調查或公開而有爭執時,立法院與其他國家機關宜循合理之途徑協商解決,或以法律明定相關要件與程序,由司法機關審理解決之。」該號解釋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公布,迄今已屆十年餘,立法院仍未制定由司法機關審理解決之法律機制。本號解釋理由書第六段固參考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上開文字(惟未載明參照該號解釋意旨),再指明主管機關應儘速建立上開機制,誠如本號解釋理由書第六段所載爭議之情形,有些是較偏向於事實認定之爭議,例如是否基於與立法院憲法上職權之特定議案有重大關聯者,是否屬於法律所禁止調閱之範圍,是否依法定組織及程序調閱,拒絕調閱有無正當理由等,實由司法審判機關審理認定即可,而不須一有爭議即聲請本院解釋。立法院如不欲制定新法,亦可於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或修正行政訴訟法,建立解決上開爭議之法律機制。
【註腳】
[1]立法院秘書長103年5月7日台立院司字第1034300280號函參照。
[2]立法院為制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之主管機關,其既已函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5條第2項規定之文件須原本,始須經立法院院會決議,然本案係向最高法院檢察署調閱該署100年度特他字第61號影本,自毋須經院會決議,如註1,主管機關之立法原意實應予適度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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