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點法律網
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689號
公佈日期:2011/07/29
 
解釋爭點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規定,使新聞採訪者之跟追行為受到限制,違憲?
 
 
當然如何在憲法上界定隱私權與新聞自由的界限,是一個「大哉問」的問題,還需要大法官在未來好幾個解釋中來闡明之。絕非本號解釋所能勝任,同時也非本號解釋之標的。本號解釋之所以論及「公共領域的跟追界限」,亦僅是附帶論述(obiter dicta)。
但隱私權的真義及保障的哲理依據,仍有一述的價值。若要深入討論隱私權的文獻,無人不援引開創此議題最重要的「推手」—美國華倫(Samuel D. Warren)律師[22]與其哈佛大學同學—後來擔任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布蘭戴斯(Louis Brandeis)在一八九O年聯手撰寫的「隱私權論」(The Right to Privacy)一文[23]。
此篇宏文,值得吾人仔細一讀。作者引述一位庫利法官(Judge Cooley)在一個判決中對隱私權所下的定義:所謂的隱私權,無異就是讓人民擁有可以「不受干擾的獨處權」(the Right “to be let alone”)。國家法律保障人民擁有隱私權,讓人民能夠擁有「避開公眾觀察,過他們日子之權」(the right to live their lives screened from public observation),這句話已經點出來隱私權的真意。
本席重讀這篇整整已有一百三十年歷史的論文,一點也不覺得觀念老舊、或嫌落伍,反而有幾句令人深省的警語,對本號解釋甚有啟示的價值,值得在此一述:
第一,華倫與布蘭戴斯認為:隨著科學昌明,許多機器設備的發展,已經嚴重威脅到私人的生活隱私。例如:「人們在衣櫃內的輕聲細語,會被安裝在屋頂的揚聲器傳播出去」。本號解釋多數意見在理由書中(第六段),也提出此種看法,也導出更應保護私人生活領域之必要。
第二,作者認為:新聞採訪與報導在許多方面都會明顯超越正當性及合理性。八卦新聞不再是無聊或邪惡的來源,而是變成唯利是圖的商業行為。使得各種荒誕口味、侵犯隱私的新聞充斥版面。侵犯他人精神上所造成痛苦與傷害,其實更勝於身體上的傷害。
第三,作為商業行為一環的八卦新聞,會造成供需定律。一則侵犯隱私且受到歡迎的八卦新聞刊登後,就會如同種子散發出去一樣,傳播出低俗的社會標準與道德規範。另一則此類新聞看起來也許無害,但持續的擴張下去,一定帶來罪惡。不僅會貶低、歪曲事實,或顛倒真相,也會醜化國民的思想與熱情。社會就此下去將喪失熱情與寬宏的情操。
第四,隱私權的保障乃是根源於許多思想(thoughts)、許多情感(sentiments)、許多感情(emotions),讓隱私權成為眾所公認的原則。這句話點出了必須以「將心比心」,要用人性之「知性」(思想與情感的精神作用)來感觸到隱私的重要性,而不是僵硬、冰冷的計算隱私權的利益與其他侵犯者的利益或是獲得公益支持的考量。
第五,這兩位美國律師的大作,當然也不會忽視到隱私權也需受到限制。他們認為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的尊嚴與利益,仍必須服膺公共利益與私人正義之原則,如果國民中有擔任公職人員或是候選人者,以及社會上居於高階層者,其生活變會「由私轉公」,而受到社會的重視與接受公評檢驗,但是對這些可要求放棄生活隱私「屏障」者,應當要嚴格的限制其分類。如果沒有合理關連性,其他人民沒有必要將其私生活曝光,而由社會檢驗之義務。
第六,誰來保護隱私權?兩位作者認為刑法是保障隱私權的主要立法。法律不能許可有人作了壞事,卻主張合法,而且獲得輿論的支持。作者也特別提出了質疑:當習慣法已經承認了「每個房子都是個人的城堡」,這一句習慣法留下來的原則。那麼法院是否就只能緊關上城堡之前門,來樹立權威,而卻敞開後門,讓無聊或荒誕的好奇心,能長驅直入,而一窺究竟乎?此篇大作強調對人民隱私權的重視,且對媒體不致貶視堪稱公允之評論。
就在本號解釋公佈的不久前[24],偶讀聯合報一方塊「在無冕王和狗仔之間」,對媒體工作者掌握第四權,地位崇高,本成為無冕王,今則地位淪落,不時與「狗仔」劃上等號,言下之意,不甚欷噓。但文章也提到了第四權不應明目張膽,跨越法律邊緣,否則遭到法律制裁,乃咎由自取。然而也提及若只是遊走在法律邊緣,以及涉及重大公益與否,得失對錯也就難以公論。
的確,民主法治國家之異於專制國家者,乃在新聞自由。這必須有賴所有新聞從業工作者,特別是在第一線擔任採訪工作的新聞記者,為真理、公益與大眾福祉,花費心力以發掘真相。新聞記者背負國家憲法層次保障其職業的高位階「金鐘罩」,其職業是極為高尚與富有尊嚴者。反應在其行事作為,也要客觀的顯示出其有合乎比例的尊嚴、節制之有所為有所不為,及獲得他人的尊敬。這也是「尊敬之人,必有可尊敬之行為」。
新聞記者乃是標準的文化人。此不論是持筆桿,或是拿照相機者。前者類似作家,後者已接近藝術家,都屬於遠超一般社會文化水準之上的文化菁英,在歐美社會也當是出入「文化沙龍」的常客。作為與作家與藝術家一線之隔的記者,也當是情感豐富、觸覺敏感的人士,理當比一般人更要求尊嚴。自然也應當受到他人,包括採訪對象的高度尊重。但是,誠如上述報紙「無冕王與狗仔」所概嘆:記者被稱為狗仔,何尊嚴之有乎?
如果回顧到聲請人之案例。聲請人等類之娛樂新聞採訪攝影記者,為了補捉具有娛樂性質的一剎那鏡頭,長期的跟追,相信已耗費甚大的精力。縱不論其有否出於高度的社會公益動機,或是只是服膺報社交派之任務,個人無判斷之餘地,但無論如何,在遂行採訪與攝影的方式上,都不排除有「游刃有餘」之可能性,可以如何能令被採訪者合理存在「能容忍」的界限,並使自己成有尊嚴的採訪者,相信並不是不可能的兩難之舉!
故如華倫與布蘭戴斯的大作所揭示的:隱私權的保障要在「人性的知覺」上構建其保障的必要性根基。這是在人性的好、惡、喜、怒上,感觸到尊嚴的存在,也要求能擁有「精神感官世界」的高品質待遇。使人人能夠避免在「杯弓蛇影」及「驚弓之鳥」的氛圍下生活。這種要求,對隱私權的保護者如此,對隱私權侵犯者—記者,亦同此標準也。
國家對國民不受他人干擾的權利,不論是基於隱私權、人身安全‥‥‥,都有保障之義務。這種保障,在個別執法上,容有可能的小題大作、或虛驚一場的產生誤差,但最後仍有法院的救濟把關,則國家在應人民請求,於第一時間內由公權力(警察)的提供保障,當契合國家的防衛義務。特別是目前媒體的自律體系,尚未成形。媒體間的競爭白熱化,難免會有越界的濫用權利之情事。故系爭規定的合憲性,即可獲得確認。
 
<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
填單諮詢
最新活動
司律一二試總複習
預購+法研生享優惠
114全新雲端方案
最受好評司律函授課
波斯納二試總複習
高分上榜就選這套
司法官專攻班
高質高效、高錄取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