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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689號
公佈日期:2011/07/29
 
解釋爭點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規定,使新聞採訪者之跟追行為受到限制,違憲?
 
 
案情摘要
緣聲請人為蘋果日報社記者,主跑娛樂演藝新聞;分別於中華民國 97 年 7 月間二度跟追神通電腦集團副總苗華斌及其曾為演藝人員之新婚夫人,並對彼等拍照,經苗某委託律師二度郵寄存證信函以為勸阻,惟聲請人復於同年 9 月 7 日整日跟追苗某夫婦,苗某遂於當日下午報警檢舉;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調查,以聲請人違反系爭規定為由,裁處罰鍰新臺幣 1500 元。聲請人不服,依同法第 55 條規定聲明異議,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7 年度北秩聲字第 16 號裁定無理由駁回,全案確定。
聲請人認上開裁定所適用之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 11 條新聞自由、第 15 條工作權、第 23 條法律明確性、比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等之疑義,爰提本件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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