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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686號
公佈日期:2011/03/25
 
解釋爭點
解釋公布前以同一法令合法提請解釋未併案之不同聲請人,是否同為解釋效力所及?
 
 
案情摘要
聲請人黃宗宏、黃葉冬梅2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提行政爭訟,嗣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其上訴確定,而認判決所適用之「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取得股份申報事項要點」有違憲疑義,於93年12月8日聲請解釋。
然於聲請人聲請前,已另有他案聲請人就同要點聲請解釋,並經本院於93年12月17日公布釋字第586號解釋宣告違憲定期失效,惟聲請人之聲請案未併案處理,而於94年4月8日為大法官第1260次會議以無再解釋必要等理由,議決不受理。
聲請人認其聲請在釋字第586號解釋公布之前,應為該解釋效力所及,乃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2項規定聲請再審,惟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2019號判決認,聲請人並非釋字第586號解釋之聲請人,不符該條規定及釋字第193號解釋意旨而駁回其再審,聲請人爰提本件釋憲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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