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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686號
公佈日期:2011/03/25
 
解釋爭點
解釋公布前以同一法令合法提請解釋未併案之不同聲請人,是否同為解釋效力所及?
 
 
解釋要旨
1. 本院就人民聲請解釋之案件作成解釋公布前
2.原聲請人以外之人以同一法令牴觸憲法疑義聲請解釋,雖未合併辦理
3.但其聲請經本院大法官決議認定符合法定要件者
4.其據以聲請之案件,亦可適用本院釋字第177號解釋所稱「本院依人民聲請所為之解釋,對聲請人據以聲請之案件,亦有效力」。
5.本院釋字第193號解釋應予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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