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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682號
公佈日期:2010/11/19
 
解釋爭點
中醫特考有零分或專科平均或特定科目成績未達規定者不予及格,違憲?
 
 
當「人權保障」遇到「權力分立相互制衡」時之目的與手段關係-「法律保留」原則之重要抉擇
  1. 因政治轉型中權力板塊數度位移,須隨時賦予法律保留原則合乎憲法意旨的新意涵,例如以地方自治、大學自治、司法獨立、考試獨立,甚至行政保留為由,挑戰國會保留,或爭取擴大命令訂定權之空間。
  2. 但不論政治如何轉型,國家權力間衝突狀況如何,法律保留所內含之人權保障目的,本質上是不會改變的。如果吾人認為,司法審查不斷適用法律保留原則,即有破壞與其他權力間之和諧,或阻礙其他權力之開展,從人權保障觀點言,誠屬誤會。
  3. 特別是立法院已制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國家與人民均普遍意識到,尚有相當多的人權保障規定並未落實,距離先進民主國家之人權水準仍有一段距離。
  4. 此時此刻,理應被大力借重的法律保留原則,卻遭致冷落,就人權保障觀點而言,其後果恐是違憲審查及司法改革所不能承受之重。
  5. 本件解釋,既涉及立法、考試、司法之權力分立,又可透過各權力「相互制衡」之手段,達到保障人民應考試權及工作權之目的。
  6. 當「權力分立相互制衡」與「人權保障」兩原則競合時,對本席等而言,其手段與目的間之關係甚為清楚,前者之手段,即是為後者之目的而存在。同時,就此範圍內之司法審查,不能只顧及權力分立「相互尊重」,有意無意忽略「相互制衡」部分,否則形同拆除通往保障人權目標之橋樑。
  7. 權力分立相互制衡原則之適用得宜,不但可協助違憲審查權有效防免立法、行政等權恣意或濫權,尚且可矯正多數暴力危及民主根基。
  8. 在憲法保障人權之核心價值上,司法更應挺身抗衡其他權力,否則矯正制度失靈,無法盡到「制衡」之責,豈是憲法建置違憲審查制度之要旨?如果司法是政治趨勢之追隨者或政策執行之維護者,違憲審查制度存立之正當性基礎恐將動搖。
  9. 如果正視法律保留原則而詳細審查,應可從憲法第15條、第18條、第86條,甚至增修條文第10條第5項出發,針對專門職業之定性、服公職與非服公職者應考試權之性質,進而提出保障人民應考試權及職業選擇自由相應之組織、程序、制度等意見,例如參與考試權形成專業決策之各種型式委員會,其學者、專家、委員來源,甚至命題、審題、閱卷、試題疑義解決等組織與制度之設計,審查是否皆符合憲法意旨所要求之公正、公平、公開正當法律程序,以供主管機關檢討改進相關考試法規之參考,俾攸關人民生命健康及財產安全之專技人員考試及職業,能與人民應考試權及職業自由取得均衡。
  10. 可惜本件解釋將手段凌駕於目的之上,甚至錯置手段與目的,不由分說地採司法自抑之立場於先,略去法律保留原則之實質審查,以致影響違憲審查之高度與嚴謹度。
  11. 且再基於解釋整體思考脈絡之一貫性,續作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之審查,其可施展之空間與論述之說服力即受到相當侷限。捨本而未為,豈止是令人扼腕一詞所能形容!
「司法為民」是內化後之實踐,不是口號
  1. 就本件解釋,一般人民或考生甚難從母法文字中,合理推論而得出系爭規定之內容。
  2. 在此情境下,本件解釋就法律保留原則之審查,又側重權力分立中權力相互尊重面向,而輕忽權力間之相互制衡,致使人權保障失所依附,「司法為民」與「以考生權益為中心」之論調,是否會獲得人民真心對待與信賴,恐有疑問。
  3. 本席等所擔憂者,係本件解釋「國權擺中間,人民放兩邊」之憲政價值觀偏失,若未受正視,久而久之,大部分之考生只能無奈地接受所謂考試權專業之判斷,甚至被馴化,遑論有能力去質疑考試權行使之程序正當性、制度保障之周延性,以及專業恣意之可能性,即難以共同監督並達成建立真正公平公正考試制度之憲法意旨。
  4. 末了,再以違憲審查觀點重申本席等之立場;爭取人民信賴與尊重之內部正當性來源,其實就是要面對人民的問題,展現憲法論證的論理能力。
  5. 如果吾人還願意奉行憲政主義,憲法仍要被稱為人民權利的保障書,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中法治國原則下之法律保留原則核心本質之人權保障,才是司法審查最必須予以尊重並付諸實踐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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