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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682號
公佈日期:2010/11/19
 
解釋爭點
中醫特考有零分或專科平均或特定科目成績未達規定者不予及格,違憲?
 
 

二、李震山、許玉秀、陳春生大法官部分不同意見書重點摘錄

要旨內容
「文字詮釋」異化為「文字魔術」-穿梭於法律授權與未授權之巧門間
  1. 考試權透過專技考試法中十餘處的「由考試院定之」、「由考選部定之」、以及「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等的特別授權,加上施行細則的概括授權,彼此交叉援引,高授權密度下,迂迴曲折蔓藤叢生,形成綿密的規範網絡。
  2. 其除意在突顯獨立專業複雜的性質外,主要應是在正當化並宣示其「話語詮釋權」。
  3. 依法律授權得訂定命令者,就法律文字固取得詮釋權,但應儘可能在文義範圍內,將抽象、概括、開放且不確定的法律文字,朝向具體、確定方向為合理的詮釋。
  4. 並非如本件系爭規定之內容,將原本甚為明確之法律文字,朝概括、不確定且開放的方向延伸,甚至將未經授權之內容,一併夾帶作擴充性解釋,結局是「總成績滿60分及格」之語意,竟能遞次詮釋得到包括「特定專業科目未滿55分不予錄取」之結果。
  5. 遇到此類文字魔術的司法除魅工作,最需要審查的即是「法律是否有授權」或「法律授權是否明確」等法律保留的根本問題,亦係司法審查之本職。
  6. 然而,該項職責卻在權力相互尊重下,採取「司法自抑」的態度而自動弱化到幾乎棄守的程度,豈能令人心安。
「司法自抑」或「司法恣意」-未針對「子法是否逾越母法」作實質審查
  1. 依憲法第86條明定須「依法考選」之考試權,其命令訂定權,最終仍應由司法審查其命令之合憲性,並以對人民應考試權及職業自由影響程度決定審查寬嚴之標準,並無獨厚考試權之理。
  2. 若只強調尊重獨立、專業的憲法保護傘,而忽略同為憲法法治國原則「依法」的民主意涵,不正視其鐘擺幅度之調控,正是專業恣意溫床形成的有利條件。
  3. 「司法獨立」與「司法民主」間之拉鋸,已提供我們諸多怵目驚心而殷鑑未遠的素材,何況具有行政權性質的考試權,恐應更戒慎之。
  4. 本件解釋對考試權不僅是「適當尊重」而已,實質上是「非常尊重」。關鍵是,對人民權利限制的程度如何?是否誠如確定終局判決所主張,系爭規定之內容概屬細節性、技術性事項?縱然相關事項得由考試機關基於法律授權以命令規定之,但命令是否逾越法律?命令是否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豈可僅以尊重考試專業為由,而未進行實質審查?
  5. 其實,考試院針對本件所爭執之規定,並非沒有問題意識,甚且已以「依授權明確性原則」為由,將專技考試法修正草案提請立法院審議,並明文規定「成績計算與及格方式」等之授權依據。
  6. 本件解釋卻以「尚未逾越上開法律授權範圍,與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尚無牴觸」宣告系爭規定合憲,若立法院依考試院草案修法通過,不啻當頭棒喝,反而有損本院大法官之威信。
  7. 如果考試院持本件解釋為由,放棄「以人民為中心」之既定改革方向,回到未明確授權籠統模糊狀態之原點,則誠屬不幸之至。
  8. 作為最後把關者之大法官就該等爭議,以尊重考試權之獨立專業定調,似乎捎給立法機關一抹強烈訊息,至少就考試權部分,對考試院送請查照之行政命令,應可從本件解釋獲得淡化審查的理論奧援與高度正當性基礎。
  9. 縱然在立法院對命令之審查,大多作成「准予備查」的結果下,竟似產生更為寬鬆審查之可能性。
  10. 此外,我國違憲審查,未能如德國所採之「憲法訴願」制度,得對確定終局判決內容予以審查。
  11. 復以系爭命令既已通過立法審查程序,即表示系爭命令並未「發現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0條第2項、第62條第1項參照) 為理由,主張司法應尊重具高度民主正當性之國會決定,而對之從寬審查。
  12. 看似在展現「司法自抑」的消極美德,事實上,在權力分立的圍牆內,已藉由國家各項權力相互體恤,構築自我感覺良好之循環論證體系,使公權力一致對外,進而輕易地將應考試權、職業自由受限制的人民,摒擋在高牆外。
  13. 既不能也不願對「文字魔術」除魅,復以消極之「司法自抑」為由,形成拒人民於千里之外之司法冷漠,此種制度設計與實踐之結果,與積極之「司法恣意」,又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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