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大法官解釋 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681號 公佈日期:2010/09/10 解釋爭點 不服撤銷假釋處分,不得提起行政爭訟;如有異議,應俟執行殘刑時,向原裁判法院為之,違憲? 解釋要旨 相關法條 重點提示 解釋文 解釋理由書 解釋意見書 新聞稿 案情摘要 重點提示 一、解釋文及解釋理由書重點摘錄 要旨內容 訴訟權之保障憲法第 16 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係指人民於其權利遭受侵害時,有請求法院救濟之權利 ( 本院釋字第 418 號解釋參照 ) ,不得因身分之不同而予以剝奪 ( 本院釋字第 243 號、第 382 號、第 430 號、第 462 號、第 653 號解釋參照 ) 。至訴訟權之具體內容,應由立法機關制定合乎正當法律程序之相關法律,始得實現。而相關程序規範是否正當,除考量憲法有無特別規定及所涉基本權之種類外,尚須視案件涉及之事物領域、侵害基本權之強度與範圍、所欲追求之公共利益、有無替代程序及各項可能程序之成本等因素,綜合判斷而為認定 ( 本院釋字第 639 號、第 663 號、第 667 號解釋參照 ) 。 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及第3項,其所為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尚欠明確,有違授權明確性及刑罰明確性原則假釋制度之目的在使受徒刑執行而有悛悔實據並符合法定要件者,得停止徒刑之執行,以促使受刑人積極復歸社會 ( 刑法第 77 條、監獄行刑法第 81 條參照 ) 。假釋處分經主管機關作成後,受假釋人因此停止徒刑之執行而出獄,如復予以撤銷,再執行殘刑,非特直接涉及受假釋人之人身自由限制,對其因復歸社會而業已享有之各種權益,亦生重大影響。是主管機關所為之撤銷假釋決定,允宜遵循一定之正當程序,慎重從事。是對於撤銷假釋之決定,應賦予受假釋人得循一定之救濟程序,請求法院依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以獲適時有效救濟之機會,始與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無違。 最高行政法院中華民國 93 年 2 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及刑事訴訟法第 484 條規定,與憲法保障訴訟權之意旨尚無牴觸 受假釋人對於撤銷假釋執行殘刑如有不服,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 484 條規定,向當初諭知該刑事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以求救濟。是上開最高行政法院決議及刑事訴訟法第 484 條規定並未剝奪人民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尋求救濟之機會,與憲法保障訴訟權之意旨尚無牴觸。 1 2 > 解題專區 學員專區 學員專區 {{ 'Loading...' }} {{ link.name }} 粉絲團 Instagram 生活圈 影音學習 訂閱電子報 填單諮詢 想瞭解相關課程請填妥下列相關資料,服務人員將儘速與您聯繫。 詢問類科: 上課方式: 詢問班別: 詢問課程內容: 姓名: 電話: Email: 本人同意高點‧知識達公司及其關係企業與合作對象,得直接或間接蒐集、處理及利用本人之個人資料。 *驗證碼 (請區分大小寫) (*星號表必填欄位) 最新活動 司法四等歡喜會 報喜領取專屬好禮 放榜期間限定 憑成績單享優惠 頂校學說整理解析 國立法研專攻班 司律二試考前專區 你的上榜必勝技 司法四等歡喜會 報喜領取專屬好禮 放榜期間限定 憑成績單享優惠 頂校學說整理解析 國立法研專攻班 司律二試考前專區 你的上榜必勝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