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大法官解釋 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676號 公佈日期:2010/04/30 解釋爭點 健保法細則對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工會者,按投保額分級表第6級起申報,合憲 ? 解釋要旨 相關法條 重點提示 解釋文 解釋理由書 解釋意見書 新聞稿 案情摘要 重點提示 解釋文及解釋理由書重點摘錄 要旨內容 全民健保保險費之計算及額度決定方式之相關法令規定,應遵守法律保留、授權明確性原則 1. 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國家為增進民族健康,應普遍推行衛生保健事業及公醫制度,憲法第155條及第157條分別定有明文。2.又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5項前段規定,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3.全民健康保險法 (下稱全民健保法)採強制納保並課被保險人繳納保險費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並對於不同所得者,收取不同保險費,以符量能負擔之公平性,為全民健康保險賴以維繫之基礎。4.惟有關保險費之計算及額度決定方式之相關法令規定,涉及人民財產權之限制,自應遵守法律保留、授權明確性原則,迭經本院釋字第472號、第473號、第524號解釋在案。 系爭規定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以及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尚無牴觸 1. 投保金額之等級,係保險費實際應負擔數額之重要因素,並決定保險費量能負擔之標準。 2. 且系爭規定之適用,關係政府財務公共利益,並涉及人民財產權之限制,自非純屬技術性或細節性事項,是原則上應以法律明定之。 3. 若立法機關以法律授權行政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時,其授權之內容、目的、範圍應具體明確,命令之內容並應符合母法授權意旨。4. 至授權條款之明確程度,不應拘泥於法條所用之文字,而應由法律整體解釋認定,或依其整體規定所表明之關聯意義為判斷 ( 本院釋字第 426 號、第 538 號解釋參照 ) 。 5. 全民健保法第 86 條、同法第 21 條第 1 項及第 22 條第 2 項等規定,係以有效辦理全民健康保險為目的,而以類型化方式計算投保金額為內容與範圍,授權之意尚屬明確。 6. 依上開授權,主管機關乃以類型化方式訂定投保金額分級表,作為被保險人應負擔保險費之計算依據,而系爭規定鑒於被保險人均係於工作型態上具一定獨立性,工時勞務所得上有不特定性,衡酌行政效率及被保險人之所得狀況,指定投保金額分級表第 6 級為申報下限,尚難謂有違母法授權意旨致牴觸憲法第 15 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規定。是系爭規定與憲法第 15 條保障人民財產權、第 23 條法律保留原則,以及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尚無牴觸。 1 學員專區 訂閱電子報 學員專區 {{ 'Loading...' }} {{ link.name }} 粉絲團 Instagram 生活圈 影音學習 訂閱電子報 填單諮詢 想瞭解相關課程請填妥下列相關資料,服務人員將儘速與您聯繫。 詢問類科: 上課方式: 詢問班別: 詢問課程內容: 姓名: 電話: Email: 本人同意高點‧知識達公司及其關係企業與合作對象,得直接或間接蒐集、處理及利用本人之個人資料。 *驗證碼 (請區分大小寫) (*星號表必填欄位) 最新活動 司律一二試總複習 預購+法研生享優惠 114全新雲端方案 最受好評司律函授課 波斯納二試總複習 高分上榜就選這套 司法官專攻班 高質高效、高錄取率 司律一二試總複習 預購+法研生享優惠 114全新雲端方案 最受好評司律函授課 波斯納二試總複習 高分上榜就選這套 司法官專攻班 高質高效、高錄取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