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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613號
公佈日期:2006/07/21
 
解釋爭點
通傳會組織法第4條、第16條規定是否違憲?
 
 
[9]例如Buckley v. Valeo, Humphrey's Executor v. United States, Wiener v. United States等案,參照林子儀,美國總統的行政首長權與獨立行政管制委員會,收錄於氏著,權力分立與憲政發展,頁131以下。
[10]Robert C. Effros,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Legal Dept, IMF Institute, Current Legal Issues Affecting Central Banks, Vol.3, IMF,1995, p.228.
[11]Vgl. Norbert Achterberg, Parlamentsrecht, Tubingen 1984, S.511ff.
[12]即使是雙首長制,是否就是法國式的雙首長制,學界也有不同看法。
[13]廖元豪,「畫虎不成」加「歪打正著」---從美國經驗評真調會與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台灣本土法學,71期,2005,頁45。
[14]根據韓國廣播法第21條,廣播委員會(Broadcasting Commission)由總統任命之專業或社會各界有代表性人士之九人所組成,其中三人由總統提名,三人由國會議長經與國會各交涉團體之代表議員協議後提名,另三人由國會議長接受國會文化觀光委員會之推薦而提名。法國最高視聽委員會(CSA)同樣由九人組成,總統、參議院議長、國民議會議長各選任三名委員。
[15]韓國憲法第101條規定,憲法裁判所由總統任命之九名裁判官所組成,其中三名由國會選出,三名由大法院院長指定。法國憲法第56條規定,憲法委員會設委員九名,總統、參議院議長、國民議會議長各任命三名委員。
[16]觀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提名委員審查會於94年12月11日所發布的新聞稿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候選人選票第一至三輪結果統計(http://www.dgt.gov.tw/chinese/ncc/news/ncc-news-941212.shtml)可發現,無論是國民黨及親民黨或民進黨及台聯黨所推薦的審查委員,皆有圈選與自己意識型態相近政黨所推薦候選人的明顯傾向(只是程度有所不同而已),對他營政黨推薦的候選人多吝於給予贊助(國民黨及親民黨大多只投1名他方陣營候選人,至多3名,民進黨及台聯黨較為慷慨,給了他方3名到5名不等),對己方政黨推薦的委員則極少有遺珠之舉,顯然政黨顏色居重要影響地位。
[17]「NCC首屆委員出爐 藍八綠五」2005-12-12中國時報A4版;「獲提名8:5席 藍拿下NCC主導權」2005-12-12自由時報A4版;「NCC委員選出泛藍8席綠營5席」2005-12-12中央日報04版;「NCC13委員,泛藍8席握主導權」2005-12-12經濟日報A2版;「NCC13委員出爐,泛藍8人全上榜」2005-12-12聯合報A3版;「NCC委員選出,藍綠比8:5」2005-12-12民生報A1版;「綠家庭生藍小孩 注定不合」2006-7-11經濟日報新聞分析,A10版。
[18]在當前朝野互不信任的氛圍下,由行政院行使對通傳會委員之人事決定權,即使有同黨籍人數上限之規定,相信仍無法為在野黨所信任。本席充分理解在野黨的顧慮,因此,若能由立法院行使同意權,相信獲得同意者應該都是朝野所能接受的人士,如果進一步以特別多數決行使同意權,能獲得同意者,更必定是獲得朝野雙方都高度認同之公正人士,則通傳會之公正性自更能獲得朝野與全民之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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