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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204號
公佈日期:1986/04/11
 
解釋爭點
票據法就空頭支票刑罰規定違憲?
 
 
解釋意見書
不同意見書:
大法官 楊與齡、張特生、鄭健才
解釋文
發票人簽發之支票,經執票人提示不獲支付者,固應負民事責任,但以刑罰迫使其履行債務,則非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票據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應迅為適當之修正,以符憲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保障人民自由權利,非有必要不得限制之本旨。
解釋理由書(一)
大法官 楊與齡
按人民身體之自由及財產權,應予保障;人民之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憲法第八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二條定有明文。憲法第二十三條復明定,人民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以防止國家任意以法律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對於人民科處刑罰之法律,影響人民身體自由及財產權益至鉅,自不得逾越該條所定之限制。支票限於見票即付,有相反之記載者,其記載無效;如為票載發票日前簽發之支票(俗稱遠期支票),在票載發票日前,執票人雖不得為付款之提示,但未禁止其流通,票據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甚明,而依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為防止發票人於存款不足時濫行簽發支票(俗稱空頭支票),致不能兌現,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項復明定:「發票人簽發支票時,故意將金額超過其存數或超過付款人允許墊借之金額,經執票人提示不獲支付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該不足金額以下之罰金」。惟支票能否兌現,繫於發票人之資力,應循經濟或財政途徑,始可維護其支付功能。茲不問發票人之行為是否具有反社會之危險性,均令負刑責,乃以刑罰制裁迫使發票人履行債務,不僅非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亦有失公平,易為重利盤剝者所利用;並導致執票人收受支票時,倚恃刑罰為保障,而忽視票據債務人之信用,助長以支票詐欺取財之行為,足以擾亂金融,影響社會秩序,自應迅為適當之修正,以符憲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保障人民自由權利,非有必要不得限制之本旨。
說明:
一、我國憲法對於人民之自由及權利,於第七條至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一條設例示規定外,並於第二十二條設概括之規定,以擴大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內容,復於第二十三條限制以法律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以求保障之周密,而符憲法直接保障主義之精神。刑罰權為國家統治權之一部,並以維持社會秩序及增進公共利益為目的,惟科處刑罰之法律,影響人民身體自由及財產權益至鉅,故刑罰之科處,須視行為人行為之反社會危險性而定,對於個人法益之剝奪,亦以必要為限度,不能逾越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之範圍。我國舊制,雖無民刑事責任之分,然自民國成立以來,二者有別。如對應負民事責任之人予以刑罰制裁,即有違現代刑罰制度之本旨,及首開憲法之規定。
二、支票為支付工具,能否兌現,繫於發票人之資力,而非決於刑罰之輕重,支票未獲付款,發票人應負民事債務不履行之責任,除有詐欺情事應按詐欺論罪(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至第三百四十一條)外,不應令負刑責。惟我國票據法於民國十八年制定時,受舊律「欠債為罪」之影響,於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對發票人明知無存款或存款不足而發支票者,科以罰金,罰金無力完納者,則依刑法第四十二條易服勞役,致執票人倚恃刑罰為保障,忽視發票人之信用,誤認「發票人怕坐牢,不敢倒帳」,而樂於接受,甚至要求債務人開發遠期支票以供擔保,發票人一旦週轉失靈,支票不能兌現,債權人即受重大損失。不肖之徒,則得利用債權人上述心理,以遠期支票,詐取錢財,甚至組織「人頭」集團,簽發大量空頭支票,騙取鉅額錢財,遠走高飛,不僅擾亂金融,破壞經濟秩序,並使多數民眾,無辜受害。此種刑事案件所佔第一審法院終結案件之比例,民國四十八年為百分之四一‧八七。民國四十九年修正票據法第一百四十一條及第一百四十二條增設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及不適用刑法第五十六條關於連續犯以一罪論之規定,以加強執票人債權之保障。至民國六十一年仍增至第一審刑事案件終結總數百分之五一‧四九,乃於次年五月將刑度提高為二年以下。至民國六十五年再增至第一審刑事案件終結總數百分之六九‧三三,次年又將刑度提高為三年以下,而此類刑事案件則於七十四年增至第一審刑事案件終結總數百分之七O‧九六。其被告人數,民國四十八年為二五、三八六人,民國七十四年為一七八、七一O人。三次加重刑罰,被告仍增加七倍以上。可見刑罰愈重,案件愈多,不僅不能提高發票人之信用,反而成為空頭支票氾濫,經濟犯罪嚴重之主因。從另一方面言,支票發票人偶然疏忽,致支票未獲付款,即與蓄意詐欺者同受重罰,亦失公平。故科處支票發票人刑罰之規定,縱令可助無資力者任意擴張信用,亦使經濟發展失常,刑罰運用不當。
三、本院解釋認為牴觸憲法之法律,例如釋字第八十六號及釋字第一六六號,僅宣告有關之法律應予修正,以維法律秩序之安定。本案亦然。至票據法有關刑罰廢止前發生之刑事案件,如何處理,亦屬法律修正之範圍。併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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