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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811號
公佈日期:2021/10/22
 
解釋爭點
一、公教人員保險法禁止公保與其他社會保險重複加保,是否違憲?
二、違法解職(聘)處分嗣經撤銷之復職(聘)者,申請辦理追溯加保,其重複加保期間之年資是否應採認為公保養老給付之年資?
 
 
二、重複加保年資未併計養老給付金額,是否當然違憲?

「憲法第18條規定人民有服公職之權利,旨在保障人民有依法令從事公務,暨由此衍生享有之身分保障、俸給與退休金請求等權利。國家則對公務人員有給予俸給、退休金等維持其生活之義務」(本院釋字第658號解釋參照),另「憲法第83條暨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設置國家機關掌理公務人員退休法制之事項,亦旨在立法保障公務人員退休後之生活」,而「⋯⋯公教人員保險法中關於『養老給付』之規定等,係國家為履行憲法保障公務人員之退休生活而設⋯⋯」(本院釋字第596號解釋參照)。至以憲法第155條、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5項前段作為憲法依據之我國社會保險制度,則均屬基本國策之規定,雖關於社會保險基本國策條款之效力,論者間有諸多未盡相同之見解,惟無論如何,立法者所進行之社會保險立法,皆應符合社會保險之本旨、目的與基本原則。

公保之養老給付既須具備一定之保險年資,始該當請領要件(公保法第16條參照),而公保法之「養老給付」又係國家為履行憲法保障公務員之退休生活而設,是基於國家對公務員之照顧義務,於公務員因任職(含依法復職)而應依法參加公保之保險年資,因涉及公務員依法是否符合請領公保養老給付之條件,原則上自應予以計入成就請領公保養老給付之條件,始符前述之憲法上要求。是本號解釋關於「重複加保期間之年資是否應採認為公保養老給付年資」之爭執,本席認應作為其解釋標的之公保法第6條第7項本文規定:「第5項人員之重複加保年資得併計成就請領本保險養老給付之條件。」部分之合憲性,自應予以肯認。從而立法者以公保法第6條第7項所規定重複加保者關於養老給付之法效,與本號解釋多數意見之差異,核僅係該重複加保之年資是否尚應併計其養老給付金額部分。而此差異,所涉及者應係公保法第6條第7項但書之「但不予給付」(即重複加保年資不併計養老給付金額)。換言之,就本號解釋言,本席認其審查所應聚焦者應係公保法第6條第7項但書規定是否合憲之問題。

查公保法第6條第7項規定,本係同條以第5項就第4項之禁止重複加保規定為原則之效果規定外,另就養老給付部分之效果所為之例外規定。雖本項(第7項)但書之「不予給付」規定之目的,立法理由未予明言,然基於如上述第7項本文係屬第5項之例外,而第7項但書又屬同項本文之例外規定之立法體例,本席認公保法第6條第7項但書規定,應係基於禁止重複加保原則之考量而為。而社會保險因所耗費之社會資源龐大,是為避免社會資源重複配置及政府重複補貼,公保法乃於第6條第5項明文揭示禁止重複加保,而此亦經該條項立法理由揭示甚明,並此禁止重複加保原則之合憲性,復經本號解釋予以肯認在案(本號解釋理由書第6段參照)。又依公保法第9條第1項規定,公保之保險費,被保險人係自付百分之三十五,政府補助百分之六十五,在各類社會保險之政府分攤比例上,雖非最高者,但亦屬偏高 [1],則再徵諸此段年資之社會保險重複性,為避免社會資源重複配置及政府重複補貼之公共利益,而對依法復職者,雖應於老年給付採認重複加保之年資,但不予給付回復採認年資所累計之養老給付金額,即僅併計成就請領養老給付之條件,使其不致無法成就養老給付之條件,尚難謂有失衡平而有違憲之處。

至縱如本號解釋多數意見所稱,本號解釋爭點之被保險人,其重複加保係「公權力行為所致,非可歸責於被保險人」(解釋理由書第8段參照),即認此等情形係與通常重複加保之情形有別。然此等被保險人於因公權力行為而得申請回復公保前,既確有另參加其他社會保險情事,尤其在被保險人重複參加之其他社會保險未明文禁止重複加保者,更是形成前述禁止重複加保原則所為避免之社會資源重複配置及政府重複補貼之情形,而違反禁止重複加保原則。況縱認只容許該段重複加保年資僅成就請領公保養老給付之條件,但「不予給付」尚有失衡平,然因個案另參加之其他社會保險及參加後之具體情事均不一而足,則就此等重複加保年資所涉之公保養老給付金額,亦應為合憲性限縮解釋,並令立法者就此等情事另為立法(例如:應如何核計養老給付之金額,甚或給予被保險人是否回復公保年資之選擇權等),亦不宜如多數意見所稱之「即應採認為公保養老給付之年資」,即認此段年資應併計養老給付金額。是本號解釋多數意見未進一步說明理由,即就因復職而依法應准回復加保之年資,逕謂亦應採認為公保養老給付之年資並令有關機關據以辦理部分,本席尚難以同意。

【註腳】
[1] 政府分攤比例,分別規定於勞工保險條例第15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9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12條及國民年金法第12條。其中政府分攤比例最高者為國民年金保險之低收入戶,其保費由政府全額補助,另一般受僱者之勞保保費,政府則補助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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