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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91號
公佈日期:2020/05/29
 
解釋爭點
1、刑法第239條規定是否符合憲法第22條保障性自主權之意旨?本院釋字第554號解釋應否變更?
2、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規定是否符合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
 
 
解釋意見書
協同意見書:
大法官 蔡烱燉 提出

本號解釋認為,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對憲法第22條所保障性自主權的限制,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於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554號解釋應予變更。本號解釋另認為,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規定:「但刑法第239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的意旨有違,且因刑法第239條規定業經本解釋宣告違憲失效而失所依附,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本號解釋前述結論及解釋理由書的論述,本席敬表贊同。不過本席認為,有關男性或女性於婚姻關係外性行為[1]的規範,自古以來,尤其在中國,就是一項極具爭議而難解的問題。相關刑事規範,在我國的演進,相當複雜,有進一步闡述的必要。因而提出協同意見書,就民初以來相關刑事規範的發展,略敘梗概,以資補充。
壹、廢除無夫姦處罰的規定
中國一直到19世紀清末為止,以禮教為重心的法律觀念與制度,一直未有重大變化,即重禮輕法。依中國固有法制,女子於婚姻關係外的性行為,為道德所不許,自然為法律所禁,故無夫姦罪,向有專條規範[2]。清末在處理當時列強在中國的領事裁判權,研修刑律時,就有關中國固有的「無夫姦罪」,即不得不予以正視。由於西方對無夫女子與男子之和姦行為,並不加以處罰,受到西方注重個人人權思維的影響,當時在研議要否將「無夫姦」除罪時,正反意見,相持不下[3]。而最後提出的《欽定大清刑律》正文,於第289條[4]僅處罰「有夫姦」,另於過渡性的《暫行章程》第4條處罰「無夫姦」[5],惟於正式實施前,清朝便已覆亡[6]。
中華民國政府建立後,於民國元年3月頒布施行《暫行新刑律》,其沿襲《欽定大清刑律》正文之規定,於第289條僅處罰有夫姦[7]。然而袁世凱掌握實權之政府於3年12月24日頒布之《暫行新刑律補充條例》,其中第6條將「無夫姦」入罪處罰[8]。而在17年3月國民政府頒布《中華民國刑法》(下稱舊刑法)前,當時所研擬的刑法修正案,亦曾考慮將「無夫姦」入罪處罰[9],但舊刑法終未採納。自此無夫婦女非婚姻關係中的性行為,正式由中國刑事規範除罪。此一現象,反應了重視禮教法制的中國思維,已朝重視個人權利的西方思維大步邁進。
然而舊刑法第256條規定:「有夫之婦與人通姦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是承襲《暫行新刑律》第289條規定修改而來,只處罰有夫之婦的通姦行為,不處罰有婦之夫的通姦行為。表面觀之,即有違男女平等原則。顯現當時社會仍無法完全擺脫傳統中國觀念中已婚婦女對夫的片面守貞義務。
貳、通姦行為的處罰及於男性
20年6月1日公布的訓政時期約法第6條[10]宣示男女平等原則,舊刑法第256條上開規定,在當時某些婦女團體看來,即與約法上開條文的精神不符。她們認為,維持家庭幸福是男女雙方共同的責任,片面要求女方持守貞節,並無法達成維持家庭幸福的目的,必須男女雙方互守貞操,才能使家庭幸福圓滿[11]。
因而在20年到23年間立法院著手修正舊刑法的準備過程中,婦女團體即積極參與並提出修法建議[12]。例如由婦女共鳴社彙整南京市婦女之意見而草擬的《修改刑法意見書》,認為舊刑法第256條上開規定,應改為「有婦之夫或有夫之婦與人通姦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或「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13]22年12月間完成的舊刑法第256條修正案初稿,採納了婦女界的意見,修改為「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並將條號修改為第234條[14]。
但此一修正案於立法院開會討論時,引起主張將舊刑法第256條規定予以刪除、修正或維持原狀立法委員間的激烈辯論,幾經波折,立法院終於在23年10月31日的大會中,經在場委員68人、40人起立同意通過修正條文,其內容為:「有夫之婦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條號則修改為第239條[15]。亦即本日通過的通姦罪修正案,除刑度減輕為1年以下有期徒刑外,其餘內容均與舊刑法第256條相同,等於又回復婦女團體無法接受的不平等舊路[16]。婦女團體於是要求復議。但在立法院於11月1日召開的三讀會,出席委員63人中,只有12人贊成復議;該次會議最終三讀通過上開刑法條文的修正案[17]。
爾後,不滿的婦女團體聯合各界婦女團體的力量,共同向中國國民黨中央政治會議(下稱中政會)請願,請求由中政會將上開刑法條文修正案交付立法院復議。中政會於11月14日決議,依男女平等原則,將立法院通過的刑法第239條修正案交付立法院復議。其間婦女團體並廣泛進行遊說[18]。立法院於11月28日審查中政會交付復議的刑法第239條修正案,最後表決結果多數決定以「與有配偶之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提案內容,通過復議案。隔日立法院召開大會,經激烈討論後,在場委員共計74名,經44名委員起立同意,通過刑法第239條修正案,其最終通過之內容為:「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19](現行刑法於24年1月1日公布,同年7月1日施行)婦女界爭取刑法第239條之修正終至成功,正式終結中國律法長期以來以刑罰附加於女性的片面貞操義務[20]。
參、通姦罪應否除罪的爭議
其實早在23年,社會各界對通姦罪的態度,除有前述贊成男女都予以處罰的意見外,支持廢除刑法通姦罪的呼聲,也不小。在立法院二讀會甚至還曾通過刪除通姦罪的修正案,只可惜後來招致翻案[21],三讀會最終並未通過此一決議。
根據前人的研究,及與會的簡又文立法委員在會後所描述的修法經過,立法院於23年10月25日第76次大會(二讀會)[22],討論刑法通姦罪修正案時,即有立法委員主張廢除本條之規定。當時立法委員的立場約可分為三派[23]:其一為支持刪除通姦罪之規定,認為可將通姦行為完全除罪化,將其以民事責任予以處理即可;其二為維持舊刑法第256條通姦罪之規定,僅處罰有夫之婦的通姦行為;其三為贊成(當時所提出之)刑法第234條修正案,將有夫之婦及有婦之夫的通姦行為皆納入處罰。當日的表決結果,在場委員共69人,40人起立同意刪除刑法通姦罪的規定,將通姦行為除罪化[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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