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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91號
公佈日期:2020/05/29
 
解釋爭點
1、刑法第239條規定是否符合憲法第22條保障性自主權之意旨?本院釋字第554號解釋應否變更?
2、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規定是否符合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
 
 
背景說明
  1.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快股法官等(下併稱聲請人一),為審理各該法院如附表一所示之案件共 13 件聲請案(共 15 件原因案件),認應適用之刑法第 239 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下稱系爭規定一)有牴觸憲法之疑義,經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後,各於 104 年 8 月至 109 年 2 月間向本院聲請解釋憲法暨變更司法院釋字第 554 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
  2.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查庭直股法官等(下併稱聲請人二),為審理各該法院如附表二 所示之案件共 2 件聲請案(共3件原因案件),認應適用之系爭規定一及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但刑法第239條之罪, 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下稱系爭規定二)有牴觸憲法之疑義,經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後各於106年7月至107年9月間向本院聲請解釋憲法暨變更系爭解釋。
  3. 聲請人林建宏(下稱聲請人三)因涉犯通姦罪嫌,嗣經判處有罪確定,經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主張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一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於107年10月19日向本院聲請解釋憲法暨變更系爭解釋。
  4. 聲請人一至三之聲請案均涉及系爭規定一有無違憲,暨系爭解釋應否變更之疑義,爰併案審理;聲請人二另指摘系爭規定二違憲部分,因系爭規定二與系爭規定一有密切關聯,亦併案審理。
  5. 本院於中華民國 109 年 2 月 21 日公告言詞辯論事宜,並於同年 3 月 31 日上午在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後,另有其他受理併案之聲請案。
  6. 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申股法官(下稱聲請人四)為審理該院 107 年度易字第 1044 號、第 1176 號及第 1271號妨害婚姻案件 3 件,認應適用之系爭規定一有牴觸憲法之疑義,經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後,於 109 年 3 月 9 日向本院聲請解釋憲法暨變更系爭解釋。
  7. 聲請人林志宏(下稱聲請人五)因涉犯相姦罪嫌,嗣經判處有罪確定,經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主張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一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於 109 年 3 月 12 日向本院聲請解釋憲法暨變更系爭解釋。
  8. 聲請人林庭安(下稱聲請人六)因涉犯相姦罪嫌,嗣經判處有罪確定,經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主張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一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於 109 年 3 月 19 日向本院聲請解釋憲法暨變更系爭解釋。
  9. 聲請人林郁芸(下稱聲請人七)因涉犯相姦罪嫌,嗣經判處有罪確定,經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主張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一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於 109 年 3 月 25 日向本院聲請解釋憲法暨變更系爭解釋。
  10. 聲請人詹民進、羅秀燕(下併稱聲請人八)因分別涉犯通姦、相姦罪嫌,嗣經判處有罪確定,經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主張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一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於109 年 5 月 11 日向本院聲請解釋憲法。
  11. 聲請人周方慰(下稱聲請人九)因涉犯通姦罪嫌,嗣經判處有罪確定,經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主張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一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於 109 年 5 月 21 日向本院聲請解釋憲法。
  12. 聲請人四至九之聲請客體與本件前開已受理併案審理之聲請客體相同,爰併案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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