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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88號
公佈日期:2020/01/31
 
解釋爭點
一、依廢棄物清理法所課徵之回收清除處理費之構成要件及效果是否應以法律明定?或得授權以命令定之?
二、廢棄物清理法第15條及其授權訂定之公告有關「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部分,是否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及平等原則?
三、廢棄物清理法第16條第1項中段有關責任業者所應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之費率,未以法律明文規定,而授權中央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是否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及授權明確性原則?
四、中央主管機關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6條第5項之授權,公告以容器與附件之總重量為繳費計算標準,課徵回收清除處理費,是否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保障之意旨?
五、中央主管機關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6條第5項之授權,公告就容器瓶身以外之附件使用PVC材質者,加重費率100%,其對責任業者財產權及營業自由之干預,是否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
 
 
本席認為,關於回收清除處理費之課徵,尤其是對象及費率之決定上,涉及複雜之專業性、技術性因素,且與環保領域中極具重要性之經濟誘因息息相關,立法部門往往力有未逮,與其膠柱鼓瑟,強要法律明定,不如授權行政部門以命令定之較妥。抑且,民主過程若健全,即使該行政命命之內容有所偏差或不當,亦可藉由民意及國會之監督,即時調整、修正,不至於造成嚴重問題。因此,採取相對法律保留,亦即僅要求較低度之法律保留乃至授權明確性原則,尚屬允當。
法治國家所以強調法律保留原則,無非期待藉以發揮「民主之正當化機能」及「法治主義之保護機能」,亦即確保行政權受國會之管制與監督,並促進人民權利之保障。又如本席於釋字第753號解釋協同意見書所述,法律保留與委任立法涉及自由主義正當性與民主主義正統性問題,除要求人權之限制不得逾越界限外,亦強調行政活動應受民主之統制[3]。委任立法之授權規定若規範密度低,恐有導致民主主義正統性不足之虞。惟中央法規標準法第7條[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0章「行政命令之審查」[5],對行政命令設有國會事後監督機制,應可紓減上述疑慮。依其規定,立法院於法規命令訂定後,尚有審查之機會,如該命令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可通知原訂頒之機關更正或廢止之;逾二個月未為更正或廢止者,該命令失效。要之,在現行法制下,國會對行政命令之事後監督機制尚稱齊備。回收清除處理費之課徵,即使如前所述,宜採取相對法律保留,僅要求較低度之法律保留乃至授權明確性原則,亦無違背法治國原則之虞。
此外,當代由行政權(政府)主導「國家基本政策之形成決定」情形十分普遍,稱之為「行政國家」現象。原本,基於法治主義,行政機關必須「依法行政」,在統治過程,亦即法律或政策之制定與執行流程中,位居下游,扮演「執行」之角色;如今,「行政國家」下,行政權同時在上游之「決策」階段,擔負決定性功能。立法與行政間之政治意象,於過去呈現「決策―執行」之垂直關係,前者屬於國會職掌,後者由行政部門(總統或內閣)負責;如今則轉換成「統治—監控」之水平關係,前者包括決定與執行,統一交付行政部門,而後者由國會擔負其任務[6]。關於回收清除處理費之課徵,就前述較低度之法律保留與國會事後監督機制綜合觀察,寧非與當代行政部門擔負「統治」任務、國會擔負「監控」任務之政治意象吻合?
附帶一言,聲請人之一認釋字第426號解釋就特別公課之層級化法律保留密度有予以補充解釋之必要,而聲請補充解釋。關於此部分,本號解釋雖敘明不予受理,但對照兩號解釋之解釋文第一段內容可知,其實質意涵已有微妙變化。

【註腳】
[1] 辜仲明著,國家財政工具決策理性之研究——以水資源公課法制為中心,天主教輔仁大學法律學系博士論文,106年7月,頁47。
[2] 陳敏著,稅法總論,新學林,2019年,頁10、11。
[3] 駒村圭吾著,憲法的論證における「法律の留保」——人權制約の實體的正當化の一步手前で,法學セミナ-第647號,2008年11月,頁14、15。
[4]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7條規定:「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應視其性質分別下達或發布,並即送立法院。」
[5]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0條規定:「(第一項)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送達立法院後,應提報立法院會議。(第二項)出席委員對於前項命令,認為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如有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即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第62條規定:「(第一項)行政命令經審查後,發現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應提報院會,經議決後,通知原訂頒之機關更正或廢止之。⋯⋯(第三項)第一項經通知更正或廢止之命令,原訂頒機關應於二個月內更正或廢止;逾期未為更正或廢止者,該命令失效。」
[6] 許志雄著,立法與行政的分際,收於李鴻禧等合著「台灣憲法之縱剖橫切」,元照,2002年,頁28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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