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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83號
公佈日期:2019/08/23
 
解釋爭點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4條第4款、第5款及第6款關於退休所得替代率、每月退休所得、最低保障金額之定義;第8條第2項關於提高退撫基金共同撥繳費用之基準;第19條第2款及第3款關於配合精簡政策自願退休,增列年滿55歲要件;第36條關於優惠存款利率之計算、調降、底限及原領金額低於最低保障金額者,依原金額支給;第37條、附表三及第38條,關於本條例施行前後退休者,年度退休所得替代率計算基準、調降、底限及其適用;第39條第1項及第2項關於支領月退休所得之調降順序、底限,及原領金額低於最低保障金額者,依原金額支給;第67條第1項前段關於退撫給與得隨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及第77條第1項第3款關於停止受規範對象領受退休金權利等規定,是否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或比例原則?侵害受規範對象之財產權、生存權、教育工作者生活保障、工作權或平等權?
 
 
屬遞延薪資性質之教育人員退休金給與、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及得儲存之優惠存款所生利息財產權,於教育人員服務每滿半年或1年,即已發生,僅係附有停止條件,國家不得單方隨意溯及減少,而侵害教育人員既得之財產權,既已如上述,則於106年8月9日制定公布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前,已依當時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審定退休領取退休給與之教育人員,其依審定函或經行政爭訟程序撤銷原處分後重新審定函審定確定應發給之退休金給與、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及得儲存之優惠存款所生利息,為停止條件已成就,該等退休金給與、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及得儲存之優惠存款所生利息請求權,均已發生效力確定,除發生停止、喪失領受退休金權利或應剝奪或減少退離給與解除條件成就[23]之法定情形外,國家自更不得單方修法溯及減少,而侵害教育人員已取得之財產權,否則即屬徵收,應由國家儘速發給相當之補償。
四、退撫新制實施後之教育人員退休金,應由政府與教育人員共同提撥基金,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係為避免恩給制下退休金預算編列困難,並提高現職人員待遇及退休人員退休給付,非為減輕政府之支付責任,如基金不足支付時,除檢討調整費率外,應由政府撥款補助,調降教育人員服務期間已取得附停止條件退休給與非得採之手段
按84年1月28日修正公布,自同年7月1日施行之公務人員退休法第8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退休金,應由政府與公務人員共同撥繳費用建立之退休撫卹基金支付之,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99年7月13日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99年8月4日公布,自100年1月1日施行之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4條第2項規定:「退撫新制實施後之公務人員退休金,應由政府與公務人員共同撥繳費用建立之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退撫基金)支給,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24]迄107年11月21日公布廢止,未再修正。
而84年1月28日修正公布,自同年7月1日施行之公務人員退休法第8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退休金,應由政府與公務人員共同撥繳費用建立之退休撫卹基金支付之,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依憲法第83條掌理公務人員退休、養老等事項之考試院,[25]函請立法院審議「公務人員退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就該條之修正理由,說明:「⋯⋯二、現制公務人員退休金,完全由政府負擔,且事先未預儲準備,累積至公務員退休時,始於當年編列預算支付。由於退休公務人員人數逐年增加,⋯⋯預算編列困難,乃以人事費中分配解決,致使現職人員待遇及退休人員退休給付,均無法調整提高。」[26]
考試院代表銓敘部部長陳桂華於列席立法院法制委員會第87會期第2次全體委員會審查「公務人員退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時,亦口頭報告:「⋯⋯二、公務人員薪俸與退撫經費同列人事費項下,退撫經費累積負擔過重,轉而影響現職人員待遇改善,導致俸給及退撫給與均難以大幅提高。⋯⋯現行退撫之實質所得,仍難安老卹孤⋯⋯退撫制度改革,旨在改進經費籌措方式,提高給付內涵,以安定退休人員及遺族生活。」[27]而於同次委員會議中,立法院盧委員修一與銓敘部陳部長桂華間,就有關由政府與公務人員共同提撥退撫基金之退撫新制,有如下之詢答內容:盧委員修一問:「⋯⋯新的退撫制度中將原來的恩給制改為儲金制,⋯⋯因現臺灣人口已有老化傾向,如此會不會增加財政上的負擔?」陳部長桂華答:「前8年會增加財政上的負擔,但8年後就會逐年減少,到後來就不用負擔了。」盧委員修一問:「如全部都由政府負擔,那有沒有辦法?」陳部長桂華答:「如全由政府負擔,這樣負擔是太沉重了!」盧委員修一問:「政府的意思是,如用恩給制全部退休金都由政府負擔的話,政府可能到後來沒辦法負擔,所以要由公務員自己也負擔一些?」陳部長桂華答:「如政府有錢,全部由政府負擔是無何問題⋯⋯」盧委員修一問:「是否如續採恩給制,則有一天政府將無法負擔?」陳部長桂華答:「對!如續採恩給制是很危險的,將來政府會賴掉,改法,如五十九年的改法。」盧委員修一問:「⋯⋯現在公開場合如此說法將對政府公權力造成重大傷害。」陳部長桂華答:「不是,如此比喻是為使盧委員容易了解,政府當不會賴帳,但會修法。」盧委員修一問:「修法就是賴帳,本席提醒部長,如此說法相當嚴重,本席建議部長收回此說法」陳部長桂華答:「我收回。」⋯⋯盧委員修一問:「我們應說,這是政府支勻預算的問題,政府不可能為公務員問題而垮台,世界上無此種政府,若有,也早已完蛋!所以政府是為問題發生而未雨綢繆,公務員要退休就要負擔一點⋯⋯」⋯⋯盧委員修一問:「有沒有那個國家因退休制度而將政府拖垮的?」陳部長桂華答:「此次修法是為保障公務人員基本原有權利,因照現制繼續下去,將來可能會發生危險。」[28]
次按84年8月2日修正公布增訂,自85年2月1日起施行至108年4月24日公布廢止均未再修正之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教職員退休金,應由政府與教職員共同撥繳費用建立之退休撫卹基金支付之。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總說明謂:「一、查學校教職員退休之規定,向採公教一致之原則辦理,茲銓敘部為推動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制度改革方案,前於民國77年10月函請教育部配合研修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以利與公務人員部分同時施行。又公務人員退休法部分條文業經完成立法,並經總統於82年1月20日令修正公布。⋯⋯」[29]就該條之修正理由,則說明:「⋯⋯二、修正後擬由政府與教職員共同撥繳費用建立基金,以籌措退休經費,爰參據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條文第8條增定本條文。⋯⋯」[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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