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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83號
公佈日期:2019/08/23
 
解釋爭點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4條第4款、第5款及第6款關於退休所得替代率、每月退休所得、最低保障金額之定義;第8條第2項關於提高退撫基金共同撥繳費用之基準;第19條第2款及第3款關於配合精簡政策自願退休,增列年滿55歲要件;第36條關於優惠存款利率之計算、調降、底限及原領金額低於最低保障金額者,依原金額支給;第37條、附表三及第38條,關於本條例施行前後退休者,年度退休所得替代率計算基準、調降、底限及其適用;第39條第1項及第2項關於支領月退休所得之調降順序、底限,及原領金額低於最低保障金額者,依原金額支給;第67條第1項前段關於退撫給與得隨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及第77條第1項第3款關於停止受規範對象領受退休金權利等規定,是否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或比例原則?侵害受規範對象之財產權、生存權、教育工作者生活保障、工作權或平等權?
 
 
教育部劉會計長三錡於列席立法院第2屆第4會期法制、教育兩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時,亦口頭說明:「⋯⋯本人茲就教師退休金的來源方面提出說明:原則上,退休金之給與不論在現制上或未來規劃方向,都是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但若各縣、市政府有財政上之困難而無法支給,依憲法第109條規定,可申請上級政府財政之補助以調整辦理。過去曾發生縣、市政府財政不足,導致教師、公職人員無法退休,經向上級政府申請補助後,已有改善。教育部現在規劃的退撫制度是採基金的方式處理,因為有預存之基金與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下,因財政困難而無法發給退休金之現象,應不致發生。」[31]
再按84年8月11日制定公布,自86年1月1日施行至107年6月21日全文修正公布前,均未修正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27條第1項規定:「軍官、士官退伍除役給與,應由政府與現役人員共同撥繳費用,設立基金負責支付之,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32]
而行政院83年5月16日函請立法院審議「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草案」,其總說明謂:「為配合軍公教退撫改革方案,公務人員退休法,業於82年1月20日修正公布,軍職人員之退除給與,係明定於服役條例之中,為期軍公教人員能同時實施該改革方案,並因應現況需要,檢討不合時宜規定,簡併法規,爰將現行『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及『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予以合併,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草案,送請審議。⋯⋯」[33]就該條項之訂定理由,說明:「現行軍公教人員退伍(休)金,係完全由政府編列預算支付,無預儲準備,由於退除(休)人員逐年增加,致預算負擔日益龐大,使現職人員待遇及退(伍)休給付,均無法調整提高,爰於第一項明定軍官、士官之退除給與,由政府與現役人員共同撥繳費用,設立基金負責支付。」[34]
國防部部長孫震於列席立法院第2屆第4會期國防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審查「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草案」案時,亦口頭報告:「⋯⋯一、配合軍公教退撫改革方案,修正退除給與規定: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案,業經大院完成立法,而軍職人員之退除給與,係規定於服役條例中,為期軍公教人員能同時實施該改革方案,有關軍職人員之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亦須配合檢討修正,以達到『退撫新制合理改訂給付標準』、『逐漸提高退撫【無】給與』及『計畫籌措退撫經費』之目標。⋯⋯」[35]
行政院主計處黃視察銀千於列席立法院第2屆第4會期國防委員會第15次全體委員會議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草案」案時,亦口頭說明:「財力負擔部分,將來要成立『退休撫卹基金』,此基金若有虧絀,由政府負擔最後的支付責任。」[36]
另按83年12月28日制定公布,自84年7月1日施行,迄今未曾修正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其第8條及第1條第2項復分別明文規定:「本基金⋯⋯如基金不足支付時,應由基金檢討調整繳費費率,或由政府撥款補助,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政務官、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之退休(職)、(伍)撫卹基金一併納入本基金管理。」
考試院81年6月30日函請立法院審議「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草案」,其總說明謂:「⋯⋯第8條明定基金採統一管理,按政府別、身分別、分戶設帳,以明收支責任,並以收支平衡為原則。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全數撥為基金。如基金不足支付時,應由基金檢討調整繳費費率或由政府撥款補助,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37]就該草案第8條之說明為:「⋯⋯二、為確保軍公教人員退撫基金之支付能力,明定如遇基金不足支付時,應由基金檢討調整繳費費率或政府撥款補助。」[38]
考試院代表銓敘部部長陳桂華於列席立法院法制委員會第2屆第1會期第4次會議審查「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草案」案時,亦口頭報告:「第8條明定基金採統一管理,按政府別、身分別,分戶設帳,以明收支責任,並以收支平衡為原則,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全數撥為基金。如基金不足支付時,應由基金檢討調整繳費費率、或政府撥款補助,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財政部常務次長李仲英亦口頭報告:「⋯⋯公務人員之退撫制度從現行『恩給制』改採『儲金制』,由公務人員及其雇主(政府)共同撥繳費用建立退休撫卹基金,⋯⋯政府對本基金肩負收支保管之財務責任,主要包括⋯⋯基金不足支付時,擔負最後支付之責。」[39]
銓敘部次長徐有守於列席立法院法制委員會第2屆第1會期第6次會議繼續審查「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草案」案時,亦口頭說明:「⋯⋯葛委員提到第8條,如果錢不夠時怎麼辦?萬一賺的錢不足以應付貨幣貶值,應由基金檢討調整繳費費率⋯⋯『或由』政府撥款補助,而這二者並非調整繳費費率優先,而是有彈性,『或由』也表示平行意思。」[40]
立法院法制委員會82年4月21日全體委員會議繼續審查「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草案」案時,盧委員修一詢問:「第8條規定『如基金不足支付時,應由基金檢討調整繳費費率,或由政府撥款補助⋯⋯』不知其適用情況各為如何?以那一種制度為主?」列席之銓敘部次長徐有守答覆稱:「照一般立法通例,以『由基金檢討調整繳費費率』為優先,但本條所列『或由政府撥款補助』則保留相當大的彈性,亦即:當時機不宜調整費率之時,可由政府撥款補助。」[41]
由上開退撫新制實施後之公務人員退休金、教育人員退休金及軍官士官退伍除役給與,應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相關法律規定之立法過程,可知由國家與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官士官共同提撥退撫基金之退撫新制,其目的有三:(一)解決恩給制下,公務人員退休金、教育人員退休金及軍官士官退伍除役給與預算編列困難之困境;(二)提高現職人員待遇;(三)提高退休、退伍人員退休、退伍給與。並非為減輕政府對公務人員退休金、教育人員退休金及軍官士官退伍除役給與之支付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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