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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77號
公佈日期:2019/05/31
 
解釋爭點
刑法第185條之4之構成要件是否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其刑度是否違反比例原則?
 
 
[8] 法體系之整體評價中,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列為重罪重刑之分界標準。例如,刑事訴訟法第76條第4款重罪之逕行拘提、第88條之1第1項第4款之重罪緊急拘提、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重罪羈押、第117條第1項第5款之重罪再執行羈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7條第1項少年刑事案件移送檢察官;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1條有關犯罪資料之蒐集;海岸巡防機關重大案件基準
[9] 刑法第11章公共危險罪章,主要是放火罪(第173條至第176條)、決水罪(第178條至第180條)、傾覆或破壞交通工具罪(第183條)、妨害舟車及航空機行駛安全罪(第184條)、劫持交通工具罪(第185條之1)、危害毀損交通工具罪(第185條之2)及服用酒類等不能安全駕駛罪(第185條之3)等。
[10] 刑法第25章遺棄罪章,主要是無義務遺棄罪(第293條)、違背義務遺棄罪(第294條)及遺棄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第295條)。
[11] 假如連易服社會勞動都不足以調節過苛而違憲,刑法第41條第3項用心良苦規定易服社會勞動究有何用?
[12] 刑法設有過苛調節機制,以避免個案過苛之處罰,可參閱,本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湯德宗大法官部分不同意見書所述。
[13] 依刑法第73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者,準用減輕其刑之規定;第66條規定,有期徒刑減輕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第67條規定,有期徒刑減輕者,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減輕之。
[14] 108年5月29日修正公布刑法第61條規定的輕罪為:「一、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但第132條第1項、第143條、第145條、第186條及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271條第3項之罪,不在此限。二、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三、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之侵占罪。四、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五、第342條之背信罪。六、第346條之恐嚇罪。七、第349條第2項之贓物罪。」
[15] 一般而言,為回應快速、全面、重刑的需求,特別刑法所定的法定刑,在重刑迷思下,一般會較刑法典所規定的刑罰為重。
[16] 法制上,僅有一些刑事特別法有類此規定,例如,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陸海空軍刑法第17條第4項、第18條第4項、第19條第4項、第58條第5項、第59條第4項、第64條第4項、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4項、水土保持法第32條第1項、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項,均係針對重罪而為規定,可資參照。
[17] 此條文是立法委員提案版本經協商通過之條文,非法務部提案修正的條文。詳見立法院公報,第88卷第13期院會紀錄,第83頁至第89頁。
[18]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非字第306號判決要旨:參照司法院院解字第3755號解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所稱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者,係指法定最重本刑而言,並不包括依總則加重或減輕情形在內。
[19] 刑法第175條第1項放火罪、第179條第1項決水罪、第185條之3第2項不能安全駕駛致重傷罪、第186條之1第1項不法使用爆裂物罪、第189條第1項損壞保護生命設備罪、第190條第1項妨害公眾飲水罪、第201條第1項偽造有價證券罪、第201條之1第1項偽造信用卡罪、第211條偽造公文書、第213條公文書不實登載罪、第296條第1項使人為奴隸罪等。
[20] 修正前第276條第1項過失致死罪,列入同法第61條輕罪的範圍,自108年5月31日起提高刑度,業已從刑法第61條輕罪範圍剔除之,不再列入輕罪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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