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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51號
公佈日期:2017/07/21
 
解釋爭點
一、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規定命應履行負擔之緩起訴處分確定後,得再處罰鍰,是否違憲?同法第45條第3項得扣抵負擔之規定適用於100年行政罰法修正前尚未裁處之事件,是否牴觸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
二、經緩起訴處分確定者,是否有95年2月5日施行之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之適用?
 
 
背景說明
  1. 附表編號1至7聲請人承審各該法院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聲明異議案件、交通裁決事件及違反就業服務法事件(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之原因案件、確定終局裁判及聲請釋憲客體,詳如附表;下同),因各案件之行為人均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並命履行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第1項第4款或第5款所定事項(下稱應履行之負擔)後,復遭主管機關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關於經檢察官命被告(犯罪嫌疑人,下同)為應履行之負擔之緩起訴處分部分(下稱系爭規定一)及同法第45條第3項規定,就關於適用行政罰法第26條第3項及第4項部分(下稱系爭規定二),於扣抵應履行之負擔後,命補繳罰鍰。前開聲請人認系爭規定一及二,牴觸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及違反信賴保護原則,依其合理確信有違憲疑義,於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後,向本院聲請解釋憲法。
  2. 附表編號8聲請人何裕蓁因違反道交條例聲明異議事件,附表編號9聲請人羅喆強、龎玉華及黃紹業因私立學校法事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並命為應履行之負擔,復遭主管機關於扣抵應履行之負擔後,命補繳罰鍰。聲請人不服,提起行政救濟遭駁回,認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
  3. 附表編號10聲請人黃麗兒及附表編號11聲請人黃玉鳳因綜合所得稅事件,附表編號12聲請人林世惟及附表編號13聲請人徐萬興因所得稅法事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並命為應履行之負擔後,主管機關又據財政部96年3月6日台財稅字第09600090440號函(下稱系爭函一),適用95年2月5日施行之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對聲請人裁罰。聲請人不服,經行政救濟遭駁回,認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
  4. 附表編號12聲請人林世惟、附表編號13聲請人徐萬興因所得稅法事件,認確定終局裁判就緩起訴處分確定,有無95年2月5日施行之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之適用所表示之見解,與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交抗字第607號交通事件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一)及98年度交抗字第2209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二)適用同一法律所表示之見解發生歧異,聲請統一解釋。
  5. 按上述聲請案均涉及檢察官命被告為應履行之負擔而作成緩起訴處分後,主管機關得否再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處以罰鍰之爭議,有其共通性,爰併案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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