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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14號
公佈日期:2013/11/15
 
解釋爭點
土污法第48條使污染行為人就該法施行前發生施行後仍存之污染狀況負整治義務,違憲?
 
 
(五)信賴保護之判斷:
1.本院以往解釋曾強調信賴保護原則(釋字第六二O號解釋參照)。本席認為,有無值得保護之信賴,應為判斷法律是否得設合理溯及效果之重要因素。
2.信賴保護之前提為受規範者曾經產生信賴,且溯及之規定,已超出一般人之合理預期。合理可預見程度之高低,相當程度影響溯及規定之合憲性。如行為發生或狀態發生當時,行為人已有相當訊息足以預期立法者即將制定新規範,並規定新的法律效果,則行為人欠缺信賴關係。至於是否具有合理的可預見性,並非專指對具體溯及條文內容的預見,而係指是否得合理的期待已經發生之行為或已經造成之狀態,其利益永遠不被剝奪或永遠不至於遭受任何不利益。例如,在環保意識普遍、環境破壞速度倍增的今日,環保標準日趨嚴格,並非全然不可預見。
3.人民之信賴是否具有保護之價值,亦影響溯及規定之合憲性。是否有值得保護之信賴,應衡酌溯及適用之行為或被溯及剝奪之利益之性質。如行為或利益本屬違法(例如本來即屬違法之行為,以溯及方式加重其不利之法律效果),其信賴較無保護價值;行為或利益縱非違法,但在公共道德、商業倫理或誠信上有可非難性,則可保護之信賴亦較低。
(六)溯及效果之適當性判斷:
1.溯及規定對人民所造成不利益之程度不應過度(excessive)。其不利益是否過度,主要的考量因素為,相較於所規範之行為或狀態之情形,其金錢上或其他性質之不利益程度或規模是否過鉅而不具相當性。如行為或狀態造成之結果極其嚴重,則使其負擔較高的不利益,應較有合理基礎;反之,如行為或狀態造成之結果並非嚴重,則不應使其負擔過高的不利益。
2.受不利者之承擔能力亦應為衡酌因素。如受不利者屬經濟上與社會地位上之弱勢者,自較不宜以溯及方式使其負擔過重之不利益或過度剝奪其既得之權利。
3.溯及效果適當性之衡量應包括有無侵害較小而仍可達成立法政策目的之溯及效果。有關是否有侵害較小方式,應審查之情形有二:其一,是否非以溯及之方式立法,即無法或甚難達成立法政策目標;其二,是否非以對人民課以某種不利益(如前述系爭規定所引條文中之第三十八條所規定按支出費用加計二倍,命其繳入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則無法或甚難達成立法政策目標。
4.溯及效果之規定,應容許個案公平性之衡量。憲法第二十三條之審查,係權衡法規限制或剝奪人民權利之必要性,而非審查個案中人民權利遭限制或剝奪之必要性;然有溯及既往效果之法規既為例外之情形,其自應許執法者於適用法律時,得於個案進行衡量,以酌減對人民不利益之情形,避免顯失均衡。
5.有無合理補救措施及過渡條款之設置,亦應為溯及條款合憲性之衡量因素(釋字第六二O號解釋參照)。有溯及既往效果之法律規定,如對實際或潛在受影響者,設有合理之補救措施或過渡條款,以減輕對受影響者之衝擊,或使其得以調適,則其解釋上較有可能符合適當性之要求。
肆、系爭規定在法律不溯既往原則判斷基準下應有之結論
(一)系爭規定有關溯及類型之差異性判斷:
1.系爭規定係就土污法施行前已發生但該法實施後仍繼續存在之狀態,對行為人課以一定之義務。應屬前述第二種類型之溯及規範,故仍有溯及既往之因素,而應以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之各項判斷基準,決定其溯及規定是否符合憲法意旨。
2.由於系爭規定係屬第二類之溯及規定,在憲法第二十三條之下所需符合之正當性要求較低,受規範者之可期待法律不溯及既往之程度亦較低。
(二)系爭規定有關溯及內容性質之差異性判斷:由於系爭規定並非以第一類之溯及方式對人民課以刑事責任,而係使人民就污染之狀態負擔一定行為義務或行政責任,故非憲法所絕對禁止;其合憲與否,應以後述溯及目的正當性、溯及方法有效性、溯及效果適當性等因素予以判斷。
(三)系爭規定有關溯及目的之正當性判斷:本件所涉及者為重要之環境議題。清潔而無污染的土地屬於人類珍貴的天然資源,此種資源一旦受污染,即甚難回復,甚至有永無回復之可能。天然資源應為居住於斯土者所共享。經濟發展固為社會進步的一環,然其發展不應以犧牲珍貴的天然資源作為代價;而應以永續發展為基礎,確保往後世代得以享有不低於現今世代的天然資源。此等自然環境與天然資源之保護,應賦予憲法上之價值,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二項就此亦已有明文規範。系爭規定目的在保護乾淨無污染之土壤,其所涉之公共利益甚高。在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要件下,此種保護乾淨土壤之目的,屬於重要的「增進公共利益」事由。立法者為確保清潔無污染之土地,制定嚴格的規範,既有其極高的公共利益,在判斷具有溯及效果之法律規定是否違背憲法意旨時,自應將此具有高度公益性質的情形,納入考量,而容許較高程度的溯及效果。
(四)系爭規定有關溯及方法與政策目的間之關聯性判斷:系爭規定之立法之政策目的在維護不受污染之土地,而系爭規定之溯及之方式係在處理持續之污染狀態。溯及之方式與立法政策目的間,關係應屬密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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