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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10號
公佈日期:
 
解釋爭點
兩岸條例就強制大陸地區人民出境,未予申辯機會;又就暫予收容,未明定事由及期限,均違憲?
強制出境辦法所定收容事由未經法律明確授權,亦違憲?
 
 
【附件一】
大陸配偶申請「團聚」入境流程圖(現行規定)
1. 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兩岸關係條例 §17-I)
2. 面談(兩岸關係條例 §10之1)
2.1 境外面談(面談管理辦法 §5-I-③)或
2.2 國境面談(無法境外面談者,得先核發入境許可,於機場、港口之指定處所面談)(面談管理辦法§5-II)
2.3二度面談(國境面談認案件複雜,不能即時認定婚姻真偽時,得先行入境,限期為二度面談)(面談管理辦法§9/原§6)
2.4 境內申請面談(面談管理辦法 §5-I-(4))
3. 面談結果
3.1 未通過
3.1.1 申請人、依親對象無同居事實或說詞有重大瑕疵→不予許可或撤銷、廢止其許可(面談管理辦法 §14-(2)/原§10-(3))→
3.1.2 註銷入出境許可(面談管理辦法§15/原 §11)→
3.1.3 逕行強制出境
註銷入出境許可≒「其他非法之方法入境」=「未經許可入境」(施行細則 §15)→逕行強制出境(兩岸關係條例§18-I)<—>
※面談管理辦法 原§11(「逕行強制出境或限令十日內出境」)
3.1.4 強制出境前,得暫予收容(兩岸關係條例§18-III/原§18-II)
「其他因故不能立即強制出境者」(強制出境辦法§6-(3)/原§5-(4))
3.1.5 收容以60日為限,必要時得延長至遣送出境為止(收容管理辦法(98.12.18增訂)§4-III)
3.2 通過
得申請在台依親居留(兩岸關係條例§17-I)
4. 依親居留
停留期間:每次不得逾6個月(入臺許可辦法§20-I-(2))得申請長期居留:於台依親居留滿4年,且每年於台合法居留期間逾183天者(兩岸關係條例§17-III)
5. 長期居留
居留期間:無限制
得申請定居:於台合法居留連續2年,且每年居留逾183天,且符合其他法定要件者(兩岸關係條例 §17-V)
6. 定居
經許可定居後,得辦理戶籍登記(居留許可辦法§36)
7. 入籍
入籍滿10年得擔任公教人員(兩岸關係條例 §21-I;釋字618號解釋參照)
【簡稱對照】
兩岸關係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100.12.21 修正公布)
施行細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92.12.29修正發布)
面談管理辦法=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98.08.20修正發布)
強制出境辦法 =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強制出境處理辦法(99.03.24修正發布)
收容管理辦法=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收容處所設置及管理辦法(101.02.15修正發布)
入臺許可辦法=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101.12.28修正發布)
居留許可辦法=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101.11.23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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