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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10號
公佈日期:
 
解釋爭點
兩岸條例就強制大陸地區人民出境,未予申辯機會;又就暫予收容,未明定事由及期限,均違憲?
強制出境辦法所定收容事由未經法律明確授權,亦違憲?
 
 
新聞稿
司法院大法官於一0二年七月五日舉行之第一四0七次會議中,就梁O為國家賠償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九年度上國易字第二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聲請人誤植為九十八年七月一日)修正公布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五條,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七日發布之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強制出境處理辦法第五條第四款,及九十三年三月一日發布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關於強制出境及收容之規定,侵害其居住遷徙自由及人身自由,有牴觸憲法第八條、第十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作成釋字第七一0號解釋【大陸地區人民之強制出境暨收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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