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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08號
公佈日期:
 
解釋爭點
外國人受驅逐前由移民署為暫時收容,未有即時司法救濟;又逾越暫時收容期間之收容,非由法院審查決定,均違憲?
 
 
四、結論—如何對待外國人正是檢驗一個國家法治文明程度,以及一個社會「精神雅量」最好的指標
本號解釋原因案件係大法官釋憲實務中,難得一見可以全面審視我國對於外國人入出境管制,以及不分本國人與外國人與否之維護人身自由攸關的提審法制之良機。如果能夠體會憲法保障人身自由的微言大義與平等對待外國人之國際潮流,本號解釋應當可作出更多促使我國立法者可重新構建一個更理性與尊重人性尊嚴的收容制度。更何況,藉由檢討施之於外國人的收容制度,倘若亦可一併檢視我國保障國人人身自由的提審法制不足之處,更是「助人助己」的雙贏,本號解釋多數意見何不擴大審查範圍與視角乎?
不可諱言地,許多國人在論及外國人非法入境及遣返的問題時,直覺上都會興起:外國人沒有自由入出我國之權利,從而公權力當可採行一切辦法,以驅逐出境之。也想當然爾導出了無庸給予此違法外籍人士充分保障其人權救濟機會之必要,且冠以「維護國家主權」的大帽子。
誠然,外國人當然沒有享有可以自由入出他國國境的權利,國家對外國人入境的管制本即主權的顯現,並無太深奧的理論。然而,國家公權力依法對外國人士遣返出國,也和國家公權力施於一般違法國民之上(例如逮捕、拘禁、處罰),同樣基於主權行使(蓋國民亦無權利可以為違法行為也)。從而遣返外國人的作為,與制裁國人非法行為之公權力,兩者都無差異,必須完全服膺法治國原則,這是至明不過之理!因此,動輒假藉維護國家主權,而刻意地對外國人的差別待遇,很容易陷入民粹式的「魔障」!
往昔本席在歐洲與美國就學時,經常聽到(特別是美國)的我國僑民述及當年離鄉背井來到異國謀生的滄桑。這些為了追求更好的生活,也可以稱為是「經濟難民者」,沒有合法的工作許可,只能在污濁黑暗的地下工廠、餐廳角落辛苦掙扎、賺來微薄的待遇求生。一旦聞知有移民官員來查,紛紛逃竄,宛如逃避獵犬追捕的獵物一般,令人聞之鼻酸。
今日臺灣已經幸運地由當年「經濟難民出口國」,搖身一變為「經濟難民進口國」,是否應當對這些弱勢的外國人,盡可能的網開一面,給予如同國人享有的人身自由與訴訟權利的保障乎?臺灣之所以偉大,恐怕就必須表現在對所有來到我們家園內的外國人士,特別是沒有在我國犯罪,真正憑勞力賺到辛苦錢的外籍勞工(儘管是非法入境或逾期居留),都給予符合人道的法律待遇,顯示出臺灣社會具有的「精神雅量」!
早在一百年前,俄國大文學家托爾斯泰在其著名的《讀書隨筆》中有一段闡揚世界大同與地球村的敘述:「每一個人,不論他是哪一國人,他們首先是人,即是有理性、有愛心的生物。他們的(國別)稱呼,不是用來保護本國或是攻擊他國之用,而是為了在他被上帝所賦予短暫的塵世生命中,去完成作為一個人的使命。這個使命,只有一個、也非常的明確—應當去愛所有的人」[11]。
我國立法者在本號解釋作成後,已經負有重新構建遣送外國人的法律救濟制度之義務。本席由內心盼望,立法者務必「為善務盡」—敞開心胸、放遠眼界,全盤更新目前仍嫌落伍的收容及提審法制。尤其寄望經過兩年後的修法期,新法制重新面世後,可以讓所有遭到遣送回國的外國人士,日後一旦想起我國法制已經充分賦予其法律救濟之機會,以及維護人身自由的努力與尊重人性尊嚴的誠意時,在其心中都會興起一絲感念的甜蜜。那時,我國才真正的可以稱為可以傲視國際社會的一個偉大的法治國家!
【註腳】
[1]正如同本席在本院釋字第六九O號解釋所提出的協同意見書,對於隔離傳染病的措施,應由另行創設更合乎目的性的法律救濟途徑,避免公權力可能產生的濫權,而非交由對傳染病防治毫無專業素養的法官來審查,亦即「法官保留」應當等於「法官專業保留」,讓熟諳法規範的法官來審查公權力的行使有無符合該法規的規定。
[2]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中華民國一O一年十一月十五日移署專一蓮字第一O一O一七八二二三號函。
[3]依據移民署統計,自民國九十六年至一O一年九月底統計,外國人(包含未有居留權之華人)受收容人數,分別為:九六三O人、五九七九人、七八六九人、八O四五人、七六O二人、七四四九人。
[4]為此,本席在本院釋字第六九O號解釋協同意見書中便建議,應當另行創設一套採行迅速的行政救濟程序,包括:異議程序與行政訴訟體系的簡化與專家參審。之所以必須捨棄冗長的一般訴願程序,改採迅速與簡易的異議程序,乃鑑於健康者如果處於被封閉的隔離區內,可能增加其感染風險。提起救濟便成為一種時間競賽,必須盡快處理此救濟事宜。為了使作出隔離處置決定更為慎重與權威性,各縣、市政府只能為暫時隔離處分,而需由報由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署)儘速(例如三日內)作成正式決定,方可繼續實施隔離。對於上述隔離處分不服之救濟,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聲明異議,中央主管機關即應儘速審查,並作出審查決定。同時,為補強法官專業不足之憾,應建立醫療專家參審,以及一審級的行政訴訟體制。對衛生署審查決定不服,應向最高行政法院所成立的特別審查庭起訴。該特別庭法官應當召開由衛生署、相關衛生醫療專家學者等專業人士組成之聽證會,聽取其建議。但最好是建立專家參審的新型法院組織體系,由承審法官組成的合議庭中增列半數以上為具有醫療背景人士充任,徹底解決法官欠缺醫療專業之弊病。另外也應當在程序方面,建立一套迅速可行的訴訟程序:由於傳染病的疑似帶原者,可能不宜接觸公眾,因此訴訟程序必要時不必舉行言詞辯論,採行書面審理即可。此外,訴訟程序可採簡化、合併審理,並應在最短時間內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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