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0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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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 | ||||||||||
解釋爭點 | ||||||||||
外國人受驅逐前由移民署為暫時收容,未有即時司法救濟;又逾越暫時收容期間之收容,非由法院審查決定,均違憲? | ||||||||||
二、 葉百修大法官提出之協同意見書重點摘錄 --多數意見無視於憲法第八條規定所建構之正當法律程序之規範,就系爭規定所涉「外國人暫時收容處分」之決定與救濟程序另闢蹊徑,捨光明大道不行,非但未能確保外國人人身自由應予保障之憲法意旨,反而混淆了現行行政處分之救濟途徑與制度規範,並對憲法第八條保障人民身體自由之制度規範切割適用,不僅與本院歷來關於人民身體自由保障之相關解釋意旨嚴重悖離,亦破壞憲法第八條所建構之正當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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