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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07號
公佈日期:2012/12/28
 
解釋爭點
公立學校高中以下教師敘薪,未以待遇相關法律或其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定之,違憲?
 
 
[6]參見教師法第二十條(「教師之待遇,另以法律定之」)。
惟行政院迄未依同法第三十九條前段(「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但待遇、退休、撫卹、離職、資遣、保險部分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以命令確定施行日期。
[7]參見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一項(「教育人員之工作、待遇及進修等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教師之專業自主應予尊重」)。
[8]參見解釋理由書第二段。
[9]參見解釋理由書第二段。
[10]參見解釋理由書第三段。
[11]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是該條兼含「比例原則」與「法律保留原則」。
關於比例原則之操作,參見湯德宗,〈違憲審查基準體系建構初探--「階層式比例原則」構想〉,輯於廖福特(主編),《憲法解釋之理論與實務》(第六輯),頁619以下(2009年7月)。
[12]參見憲法第一七O條(「本憲法所稱之法律,謂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
[13]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二項:「前項人員重行退休時,其退休金基數或百分比連同以前退休(職、伍)金基數或百分比或資遣給與合併計算,以不超過本法第六條及第十六條之一第一項所定最高標準為限,其以前退休(職、伍)或資遣已達最高限額者,不再增給,未達最高限額者,補足其差額。」
[14] 參見釋字第六O五號解釋文(「憲法第十八條規定人民有服公職之權利,旨在保障人民有依法令從事於公務,暨由此衍生享有之身分保障、俸給與退休金等權利」)。並參見釋字第六五八號解釋之解釋理由書。
[15]本件解釋理由書第一段雖然提到憲法第一百六十五條(「國家應保障教育、科學、藝術工作者之生活,並依國民經濟之進展,隨時提高其待遇」),然並未進一步論證其得作為憲法上權利(「教師待遇請求權」)之基礎。一般以為,基本國策規定尚非人民所得主張之憲法權利。
[16]按吾人於今日社會生活中之權利(或利益),絕大多數係由法律或命令所創設,而法令創設權利之初多併附有限制(條件)。本件系爭「辦法」既給予公立高中以下學校教師於取得較高學歷後,得申請改按新學歷敘薪之權利,亦附有敘薪時不得採計進修期間服務年資之限制。本件聲請人既欲獲得改敘之利益,又不欲受年資採計之限制,此際應如何定性?屬「侵害」抑或「受益」?另,本件聲請人改敘之結果,較不改敘而採計進修期間服務年資之結果,實際仍為有利。「侵害」之說似是益難成立。
[17]本院變更解釋先例者所在多有,例如釋字第六五二號解釋(「逾期未發給補償費差額者,原徵收土地核准案即應失其效力,本院釋字第五一六號解釋應予補充」);釋字第五七二號解釋(「如僅對法律是否違憲發生疑義,或系爭法律有合憲解釋之可能者,尚難謂已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本院釋字第三七一號解釋,應予補充」);釋字第六八四號解釋(大學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在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應予變更」);釋字第五五六號解釋(「本院釋字第六十八號解釋前段⋯ .併同與該號解釋相同之本院其他解釋(院字第六六七號、釋字第一二九號解釋),關於參加犯罪組織是否繼續及對舉證責任分擔之釋示,與本件解釋意旨不符部分,應予變更」)。
[18] 本件聲請人聲請解釋:其帶職帶薪進修期間服務年資(三年)不予採計,是否違憲。本號解釋答以:整個教師敘薪制度未以法律定之,違憲。無異答非所問。蓋嗣如立法者將系爭敘薪辦法全文照錄,制定為法律,本件聲請人是否應再次聲請解釋,始得解惑?!
[19]See Constitution de 1958, Article 37 (“Les matières autres que celles qui sont du domaine de la loi ont un caractère règlementaire”).
[20]「依法行政」原則旨在使行政行為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並可區分為「法律優越」(Vorrang des Gesetzes)及「法律保留」(Vorbehalt des Gesetzes)兩項次原則,詳見吳庚,《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頁83(2012年10月,第十二版)。
[21]參見憲法第二十三條(參註11)及第十九條(「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
[22]參見湯德宗,〈「權力分立原則」解釋案〉,收於氏著《權力分立新論(卷二)》,頁316~321(2005年4月)。
[23]例如釋字第六四三號解釋(「關於商業團體會務工作人員之管理及財務之處理,涉及商業團體財產權及契約自由之限制,且關係退休會務工作人員權益之保障,乃有關人民權利義務之重要事項,為貫徹憲法保護人民權利之意旨,自以法律明文規定為宜,主管機關應儘速通盤檢討修正,併予指明」)。
[24]如果立法者未遵照本號解釋於三年內完成相關立法,而系爭辦法又已失效,屆時公立高中以下教師將如何敘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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