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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06號
公佈日期:101/12/21
 
解釋爭點
買受法院拍賣物限以非賣方之稽徵機關所填發營業稅繳款書第三聯(扣抵聯)為進項憑證,違憲?
 
 
三、系爭規定與系爭函違反憲法第十九條租稅法律主義
關於憲法第十九條租稅法律主義之意涵,本院歷來著有諸多解釋,以晚近釋字第六九二號解釋為例,係指「國家課人民以繳納稅捐之義務或給予人民減免稅捐之優惠時,應就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租稅客體對租稅主體之歸屬、稅基、稅率、納稅方法及納稅期間等租稅構成要件,以法律明文規定。」於法院辦理強制執行所為之拍賣行為,於拍定人(即買方營業人)拍定後,實際上已繳納營業稅,然系爭規定與系爭函卻仍以法院拍賣所得之收據,不能逕行扣抵進項稅額,仍須待財政部出具繳款書始得扣抵,無異俗諺所謂「一頭牛扒兩層皮」,影響進項稅額能否、以及如何扣抵,進而影響營業稅額之計算,業已涉及稅基之認定,卻未有法律之明文依據,乃構成憲法租稅法律主義之違反,牴觸憲法第十九條之規定,應屬違憲。
【註腳】
[1]該注意事項已於100年8月11日廢止,該款規定改列於100年6月22日修正發布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第11款:「⋯⋯法院⋯⋯拍賣或變賣貨物,由稽徵機關填發之營業稅繳款書扣抵聯。」於101年3月6日最新修正意旨相同。
[2]關於法院依據強制執行法所為之拍賣行為,其性質為何,學說上可分為私法說(又可分為出賣人債務人、債權人及執行機關說)、公法說(又可分為類似公用徵收之公法處分、公法契約及裁判上之形成程序說)與折衷說(即二階段說,程序為公法、效力為私法),學者間見解不一。有採私法說者,如陳計男,強制執行法釋論,初版,2002年8月,第342頁。有採公法說者,如陳榮宗,強制執行法,修訂2版,2002年10月;賴來焜,強制執行法各論,初版,2008年4月,第121頁。有採折衷說者,如張登科,強制執行法,修訂版,2010年2月,第273頁;楊與齡,強制執行法論,修訂版,2007年9月,第391頁。實務上一般則以最高法院31年9月22日民刑庭總會決議及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52號、49年台抗字第83號判例及64年台上字第2200號判例,認屬私法說(如前揭陳榮宗、張登科、賴來焜等著),亦有解釋實務見解係採折衷說(前揭楊與齡著)。
[3]就法院拍賣行為採公法說或折衷說學者,均認有國家賠償法之適用,如陳榮宗,前揭書,第344頁。國家賠償法學者如葉百修,國家賠償法之理論與實務,增訂2版,2011年3月,第140頁。日本學說亦採同一見解(如古崎慶長,國家賠償法,有斐閣,昭和48年1月,第101頁參照)。
[4]實務上雖無具體案例,不過,歷來實務見解對於以法院執行拍賣行為而申請國家賠償者,均非以無國家賠償法之適用而駁回,應可推論實務上仍認有國家賠償法之適用。參見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166號、第2722號、82年度台上字第2066號、85年度台上字第813號、第1527號、86年度台上字第3779號、90年度台上字第676號、91年度台上字第2276號、92年度台上字第912號、92年度台再字第31號及94年度台上字第2328號等民事判決。
[5]民法第391條至第397條規定參照。
[6]理論上於這種情形,是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是否具有特殊之情事,而使其裁量限縮甚至僅得行使特定措施而別無選擇,由法院審查是否有裁量瑕疵之情形,而非變相逕以法院判斷限制行政機關之裁量權行使。相關討論,可見吳庚,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增訂第11版,2010年9月,頁120以下。
[7]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規定參照。
[8]營業稅法第33條第3款規定參照。
[9]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參照。
[10]營業稅法第32條第4項規定及稽徵機關辦理營業人自行印製收銀機統一發票注意事項、稽徵機關核定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作業要點、統一發票使用辦法參照。
[11]營業稅法第32條第5項規定參照。
[12]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規定參照。
[13]強制執行法第3條第1項規定參照。
[14]強制執行法第61條第1項規定參照。
[15]強制執行法第20條規定參照。
[16]強制執行法第21條規定參照。
[17]強制執行法第22條規定參照。
[18]強制執行法第69條規定參照。
[19]強制執行法第68條之2規定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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