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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06號
公佈日期:101/12/21
 
解釋爭點
買受法院拍賣物限以非賣方之稽徵機關所填發營業稅繳款書第三聯(扣抵聯)為進項憑證,違憲?
 
 
解釋要旨
財政部77 年發布之修正營業稅法注意事項第3 點第4 項第6 款(已改列於營業稅法施行細則)及85 年之台財稅第851921699 號函之二,違反憲法第19 條租稅法律主義,應不予援用。理由:
1. 執行法院拍賣或變賣應稅貨物,其拍定或承受價額亦內含營業稅。
2. 法院於受領拍定或承受價額時開立之收據有公信力,且其內含之營業稅可得計算,亦相當於賣方營業人開立之憑證。
3. 上開規定附加稅款徵起為填發繳款書之要件,排除法院所出具之收據及相關文書得作為進項稅額之憑證,牴觸營業稅法32 條1 項所定賣方應於收取價金時開立憑證、33 條3 款之財政部核定係對賣方所開立憑證為之(非命以稽徵機關開立憑證為限)之規定,使買方不能依營業稅法15 條1 項將拍定或承受價額中受轉嫁之進項稅額扣減當期銷項稅額,影響其當期應納營業稅額,乃增加法律所無之租稅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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