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7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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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19/1/11 |
解釋爭點 |
都市計畫個別變更範圍外之人民,如因都市計畫個別變更致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得否請求救濟? |
解釋意見書 |
協同意見書: 大法官 黃虹霞 提出 香香的太陽─從兒時大棉被的回憶到日照權 本件原因案件一般被歸類為鄰人訴訟或利害關係人訴訟,就涉及都市計畫言,是值得關注並具憲法解釋價值之議題。尤其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114號判決)明白引用本院釋字第156號解釋為依據,並解讀該解釋之意義,進而依其解讀作為其判決之基礎,已然超越單純裁判認事用法當否之爭議而已,故應認本件聲請已符合受理要件。本席爰贊同受理本件聲請,並贊同解釋文及補充本院釋字第156號解釋之結論,但對於其理由認有值得補充說明者,特別是對本院釋字第156號解釋所稱「一定區域內人民」,其原意是否未包括如原因案件之鄰人即本件釋憲聲請人,認值得商榷,惟均無礙本件解釋之結論。爰為本協同意見書,略述本席之補充意見及理由如下: 一、有權利即有救濟,乃本院已建立之憲法原則;此一權利並包括法律上之利益(本院釋字第243號、第736號、第742號、第752號及第761號等解釋參照),本號解釋續予肯定。 二、就都市計畫之個別變更或定期通盤檢討,如因此致人民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受其直接限制(侵害)或增加其負擔者,均應許此等人民對之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以資救濟,亦經本院以釋字第156號解釋針對都市計畫之個別變更(認都市計畫之個別變更具行政處分性質),[1]及第742號解釋針對都市計畫之定期通盤檢討中之具體項目(認都市計畫之定期通盤檢討固屬法規性質,但其中具體項目侵害人民之權益等時,仍應許人民爭訟救濟),分別釋示在案。本件解釋更進一步肯定在都市計畫個別變更之情形,所稱人民不以個別變更範圍內之人民為限,並包括變更範圍外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包括增加其負擔)者在內。亦即肯定:除聲請為都市計畫個別變更者及個別變更範圍內之人民外,個別變更範圍外,主張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受侵害之人民亦得就該都市計畫之個別變更不服,對之提起行政訴訟,即具爭訟適格(資格)。 三、關於本院釋字第156號解釋所稱「一定區域內人民」,固不以特定人為限,可以為多數人,而且只要可得確定者即可(本院釋字第156號及第742號解釋參照),亦無爭議。有不同意見的是,所稱一定區域是否即指個別變更區域而言? 本席認為都市計畫不是針對個別土地為規劃,每一使用分區之用途、使用密度等亦均有別,而且都市計畫使用分區對應不同之關聯建築法規。使用分區個別變更將可能使原本之用途及使用密度等亦隨之改變:如本件原因案件由原住宅區變更為醫療專用區,除將使聲請人與非住宅區之醫院緊相毗鄰外,隔鄰變更為醫療專用區後土地之使用密度包括容積率增加致建築量體增加,暨因醫院屬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故其使用密度必與原非供公眾使用之住宅大不相同。因此,對相毗鄰之鄰人之法律上權益有影響可能,非難以想像。從而,本院前輩大法官於作成釋字第156號解釋當時,非無特以「一定區域內」替代「變更範圍內」,以便將變更範圍外之毗鄰人民併予納入,俾給予爭訟資格以資救濟之可能。 尤其如再審酌該第156號解釋之原因事實(其釋憲聲請人係變更範圍外之鄰人),則合理之推論似應為本院釋字第156號解釋之一定區域內人民,亦包括變更範圍外之鄰人。本席對於前輩大法官們於用字遣詞之間,以適當文字在所作解釋中,所展現之智慧深意及遠見,謹表敬佩,當盡力效法學習。 四、或謂鄰人之範圍不確定或都市計畫法只保障公益,不及於私益云云。如前所述,本院釋字第156號及第742號均已釋示:包括可得確定之多數人暨凡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受侵害或增加其負擔者,就都市計畫相關之個別變更或定期通盤檢討均應得救濟(本件解釋續予肯定斯旨)。 就是否有可得確定之多數人而言,因都市計畫恆與居住、生活環境相關,而由涉及環境影響評估之案件,既已肯認可能受影響範圍內之人民得為爭訟救濟,如本件原因案件之毗鄰人民,更沒有無法特定之問題。就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受侵害或增加負擔而言,例如本件釋憲聲請人所主張之日照權,民國99年修正民法第851條已將之納入即承認其得受保護,另除與都市計畫法規密切關聯之建築法規(建築法規為下層規範,以建築法規及其確實執行,用供落實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已明定日照強制規定(建築技術規則規定)外,行政法院體系在建築執照案件、都市更新案件爭訟中,也普遍肯認主張其日照權受侵害之鄰人之爭訟救濟資格(請參見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504號判決及同案相關裁判、101年度判字第83號判決、102年度判字第791號判決、103年度裁字第233號裁定、107年度判字第134號判決,暨102年度判字第757號判決暨同相關裁判)。此外,最高行政法院在其100年度裁字第1904號裁定中,由都市更新所涉及之建築基地容積獎勵與鄰近地區建築物之量體、造型、色彩、座落方位之平衡、調和,認定都市更新條例之保護範圍及於更新範圍外鄰近地區居民之環境、景觀、防災等權益。以上見解甚值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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