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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00號
公佈日期:2012/06/29
 
解釋爭點
未辦登記短漏營業稅漏稅額之認定,不許以查獲後始提出之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違憲?
 
 
解釋要旨
系爭函不違憲。理由如下:
1. 依營業稅法 15 條第 1 項規定,當期銷項稅額得扣減之進項稅額,以依法登記之營業人取得合法要式憑證,且於申報期限內檢附申報扣減為前提 ( 釋字第 660 號解釋參照 ) ;

2. 系爭函限營業人以取得合法進項憑證,且於期限內申報者,始得據以扣抵銷項稅額,符合營業稅按週期課徵並能自動勾稽之立法目的,亦不讓違法營業人得與守法營業人立於相同法律地位,致破壞營業稅之登記及申報制度。故系爭函並未增加營業人法律上所無之義務,於憲法第 19 條之租稅法律主義尚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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