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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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12/06/29 |
解釋爭點 |
未辦登記短漏營業稅漏稅額之認定,不許以查獲後始提出之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違憲? |
伍、系爭函釋造成極不合理的結果 一、本件二聲請人均係在未為營業登記前建屋銷售,經稅捐稽徵機關認定其屬營業行為,並依系爭函釋在未扣除「進 項稅額」的情形下,核定漏繳之營業稅額,並各處所核定漏稅額二倍至三倍罰鍰。換言之,稽徵機關係認在此情形下,聲請人銷售房屋的金額,全部均屬「加值」的範圍;聲請人為興建房屋而委託營造公司施工之支出(並取得含稅之二聯式發票),均不為稽徵機關承認作為「進項支出」;該進項支出所已經繳納之「進項稅額」,亦不為稽徵機關承認得以扣減。系爭函釋適用於本件原因事件之結果,不啻認為營業人興建房屋銷售,毫無成本支出可言。且其結果將使營業人於繳納營業稅時,重複繳納已經在進項支出時繳納的營業稅。法律解釋,不外乎合理性。系爭函釋所造成偏離交易現實之不合理結果,且背離營業稅法之意旨,甚為明顯。 二、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係規定納稅義務人,有該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者,按所「漏稅額」處一定倍數之罰鍰。故「漏稅額」之認定,與該條所定之罰鍰數額密不可分。系爭函釋在認定「漏稅額」時,將「進項稅額」排除不計,使「漏稅額」的額度遭不當擴大;以不當擴大的「漏稅額」為基礎,再計算一定倍數之罰鍰,等於以行政函釋,實質上提高罰鍰之數額,並造成超額處罰的結果。此結果使本席不安。縱使立法者有意將「漏稅額」之計算,排除「進項稅額」之扣減,並明文規定於法律要件中,本席都認為有待斟酌,更何況在無明確的法律基礎下,逕以函釋排除「進項稅額」,本席更不能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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