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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688號
公佈日期:2011/06/10
 
解釋爭點
包作業營業人應「依其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銷售憑證之規定,違憲?
 
 
四、結論:國家不應得一絲一毫之「不義之財」
本號解釋多數意見已經了然於心地知悉系爭規定會導致納稅義務人溢繳營業所得稅之不公平之事實,但現行法制並不願意正視之,亦未積極創設納稅義務人得申請退還該溢繳稅款之途徑。多數意見也明白知道外國(如歐盟與德國)營業稅法,以及我國其他稅法已經有此一制度,獨漏營業稅法尚未採納此一制度而已。顯示多數意見並不重視納稅義務人對國家已經存在了公法上之債權。而依憲法財產權保障之具有的「個別性保障」(Individualgarantie)功能—任何人民所擁有的財產權一旦受到侵害時,皆應有受到法院救濟的權利[13]。但本號解釋顯然忽視了財產權此一部份之「應救濟性」,而以警告性裁判方式,提醒立法者負起填補之義務。顯然對人民財產權保障,未盡全力也!
孔子有言:「富與貴,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處也。」(論語‧里仁篇第四)。語云:「君子愛才,取之有道」。上句話對君子適用,對國家更應適用!國家不應由納稅義務人獲得不義之財,而形成公法上的不當得利。對人民溢繳之營業稅的規定正是此不義之財之表徵,國庫倘有一絲一毫此不義之財之流入,豈非猶如不潔之血液輸入血庫般,造成整個血庫之污染乎?本號解釋多數意見似應該強調國庫收入應具備最高度的合法性與道德性。故本席汲汲以為本號解釋應以限期失效方式,強制立法者以最快速度解脫營業人所承擔之違反租稅公平的租稅義務,庶幾方能實踐聖人「苦民所苦」之古訓乎!
【註腳】
[1]關於規範不足的討論,我國學界目前討論在一般防衛權意義的人權部分,討論較少,多偏向在給付權之領域方面,可參見李建良,論社會給付立法的違憲審查基準:社會國原則的實踐難題,司法院大法官釋憲六十週年學術研討會,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日。另可參見李惠宗,法律隱藏漏洞的發現與填補之法理基礎—司法院大法官違憲審查實踐的觀察,月旦法學雜誌,第一八五期,二O一O年十月,第十三頁。
[2]關於規範不足的合憲性問題,如何透過解釋予以彌補,或是將造成違憲之後果,可參見本院大法官彭鳳至、徐璧湖在釋字第六一O號解釋提出之不同意見書,以及本席在釋字第六五四號解釋所提出之協同意見書、釋字第六八三號解釋部分不同意見書及釋字第六八五號協同意見書。
[3]參見本席在本院釋字第六八三號解釋提出之部分不同意見書,本席對於該號解釋多數意見未能填補法規範不足的漏洞,致使國家保障勞工權之憲法委託落空,不能表示贊同,本席認為勞工保險條例對於被保險人之遲延給付,皆應透過大法官解釋方式加計遲延利息,不可任諸此公法上財產權利的個別性保障落空。本號解釋多數意見,就此部分而言,實乃重蹈釋字第六八三號解釋之覆轍也!
[4]參見陳新民,平等權的憲法意義,收錄於:憲法基本權利之基本理論,上冊,元照出版公司,二OO二年五版,第五一四頁以下。
[5]另見本院釋字第六六七號解釋。該號解釋與本號解釋類似之處,都是提及體系正義,且作為警告性裁判之用。
[6]參見陳新民,憲法財產權保障之體系與公益徵收之概念,收錄於:憲法基本權利之基本理論,上冊,第二九九頁以下;另參見陳春生,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中關於制度性保障概念意涵之探討,收錄於氏著:法治國之權利保護與違憲審查,新學林出版公司,民國九十六年,第二一三頁以下。
[7]可參見柯格鐘,論量能課稅原則,成大法學,第十四期,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第六十五頁、八十一頁以下。
[8]可參見:劉建宏,人民向行政主體請求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之法律途徑,月旦法學教室,第二十四期,二OO四年十月,第二十頁以下;同作者,行政主體向人民請求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之法律途徑,臺灣本土法學雜誌,第六十四期,二OO四年十一月,第三十七頁以下。
[9]可參見:蕭文生,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實現—評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二六O號判決,刊載於:月旦法學雜誌,第一一九期,二OO五年四月,第一九五頁以下;林明昕,公法上不當得利之體系思考,月旦法學教室,第三十六期,二OO五年十月,第八十一頁以下。
[10]可參見:黃舒芃,違憲審查中之立法形成空間,月旦法學雜誌,第一八五期,二O一O年十月,第四十九頁以下。
[11]可參見:陳敏,行政法學總論,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六版,第一二四六頁;法務部一OO年一月二十日法律決字第O九九九O五七四七O號函釋:「公法上不當得利,尚無統一的不當得利法之明文,適用時,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得就性質相類似者類推適用民法相關規定;而就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義務之範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一六六一號判決,認在公法上,並無金錢債務應由債務人加計利息之一般法律原則存在,因此必須法律有明文規定,始應加計利息」。同見林錫堯大法官於本院釋字第六八三解釋所提出之協同意見書,以及氏著:行政法要義,民國九十五年,第一百三十八頁處。葉百修大法官亦在該號解釋提出之協同意見書,表達此一見解。
[12]參見葉百修大法官在釋字第六八三號解釋提出之協同意見書註七處。
[13]可參見:陳新民,憲法財產權保障之體系與公益徵收之概念,第三O四頁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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