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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676號
公佈日期:2010/04/30
 
解釋爭點
健保法細則對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工會者,按投保額分級表第6級起申報,合憲 ?
 
 
新聞稿
司法院大法官於99年4月30日舉行之第1356次會議中,就張0昌、侯0惠、陳0中等1,502人為全民健康保險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1751號判決,所適用中華民國84年8月2日及88年11月18日修正發布之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41條第1項第7款規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第15條及第23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作成釋字第676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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