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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676號
公佈日期:2010/04/30
 
解釋爭點
健保法細則對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工會者,按投保額分級表第6級起申報,合憲 ?
 
 
行文至此,吾人可反思本號解釋的「但書改進」:如果大法官強調要追求個案正義,無異要求行政機關應當「本於義務的裁量」,來實現被保險人的個案正義。吾人不禁反思一下:既然投保人可聲請查核是否負擔過高的保費,那麼保險人是否也應當依職權積極查核?又如發現相反情形,有以高報低時,不僅應逕行調整外,是否也應厲行本法第七十三條的處罰規定,處以二到四倍的罰鍰?如果保險人怠於行使此裁罰權,是否有行政怠惰,同時也造成不執法不公之嫌?
隨著二代健保將使實質的所得與負擔健保費的標準掛勾,易言之,利用納稅的資訊來決定與健保費率,將會更能使「量能付費」的原則實現。但是否也意味著主管機關要加強查核及裁罰權限,從而使得我國具有柔性的健保體制,「質變」得更具有高權性質與嚴厲性質,而喪失其臺灣特色的溫馨性?殊值得關切!
四、實質正義的追求—擴大免付健保費的認定範圍
本號解釋多數意見認為應設立健保費率往下調整的機制。至於要調降到多少?弱勢投保人每個月應當只繳納一百、兩百、三百元的健保費用?本號解釋多數意見也未指明。徒然使健保費率的「下限」形成更不確定的狀態。
本號解釋多數意見若認為聲請人等依現行繳納保費的標準,扣除政府補助的百分之四十,每人每月繳納五百七十三元都嫌過高(等於法定最低基本工資的一日收入)[12],那麼該聲請人及其家庭理應列入低收入戶(見社會救助法第四條第一項關於低收入戶的認定),按健保法相關規定(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低收入戶可免繳納健保費。
此外,除了社會救助法外,我國尚有其他法律,例如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二條)、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等,都有類似規定。因此如果以健保法與社會救助法等其他相關的社會立法的連結關係而論,力不足以付出目前最低健保費者,都應當是屬於低收入戶。此時要強調的方向是擴張無庸繳納健保費適用對象之範圍,而非要貫徹所謂「量能付費」,要求弱勢投保人每個月也要繳個一、二百元「象徵」性質的保費。試問:這種對健保預算「杯水車薪」的毫末保費,有何意義可言?
故本席主張:吾人應當重視此兩類法律間應當有「無縫接軌」的結合!實務上投保人為何還會產生繳納不出健保費的問題?撇開虛偽陳述不談,問題將出在對於社會救助法實踐層面上的僵硬與官僚主義,使得真正應當列入低收入戶而免納健保費用者,不能享受這兩類法律的良法美意[13]。惜乎本號解釋多數意見未能針對此,釜底抽薪地宣告社會救助法等相關法規及主管機關,應朝此方向努力尋求改進之方。
五、結論:勿為不可行之建議—本院釋字第四OO號的殷鑑不遠
本號解釋多數意見顯然未能清楚、且深刻體諒主管機關廣泛執行查核的無力感,而獨鐘於個人正義的「小正義」之實踐。也忽視了根本上應當擴大免付保費的適用對象,且如果真正落實個案的調降弱勢的被保險人之繳費義務,國家無疑要設立龐大的查核人力,光是其人事及運作成本,就是一筆龐大的支出。這也是系爭規定所已經預想到的「實施夢魘」!而在現實的查證上,尤其是對於「沒有收入」或是「未達一定數額之收入」的屬於消極事實,查核人員根本無法確實掌握。因此,要滿足人民事事個案正義之期待,來要求國家調整其費率,基本上是一個「不可實現的夢」(A Impossible Dream)。此「檢討改進」之議,不僅目前第一代健保不可行,即使即將實施第二代健保,恐怕也無法實踐,故本號解釋多數意見的「但書」,雖然以最輕微的「警告性裁判」—檢討改進,期待立法者幡然改正,但所開出的藥方,彷彿「東海龍王角」般的不可得[14]。那麼徒然只有減損大法官解釋的權威性。
本席不禁想起本院當年在作出釋字第四OO號解釋時,前輩大法官滿懷理想與壯志,要求「因地理環境或人文狀況改變,既成道路喪失其原來功能者,應隨時檢討並予以廢止」,然而這個在整整十五年前(民國八十五年四月十二日)作出的解釋,迄今實現者幾希?悲觀論者且都認為該號解釋幾乎無「一成」實踐之可能[15]。
如今我國百分之九十九的國民,都已經納入全民健保之中。不當家者,尚不知當家之難!如同一個廚房要端出滿足二千三百萬份人口味各異的料理,這豈有可能?而且巧婦難無米之炊,為多方滿足,試問財源何在[16]?
如果堅持要以「小正義」來調整「大正義」,那將真正是會喪失正義。我們是否當要求:那「小正義」或「個案正義」應當為「大正義」讓出一步[17]?
至此,本席猶記得美國小羅斯福總統—美國歷年來最有改革企圖心,也是將美國經濟體制脫胎換骨的大政治家—,在一九三五年對美國退伍軍人協會所做的演講中,提到國家對於人民提供的福利,尤其是對退伍軍人的照顧等議題,講出了一句意味深長的話:
我們能夠負擔得起我們需要的一切;但我們負擔不起我們想要的一切。
好一句「需要的一切」與「想要的一切」!這兩者的差異當然便是「實境與幻境」的差別[18]。
我國健保的創議乃政府當時(民國七十五年)國民所得才只有三千七百六十五美元,即痛下決心所作的政策。本來預計在十五年後(二OOO年)才實施。但長達十年的努力,終於提早在民國八十四年完成立法程序,並開始實施,其時國民所得也不過一萬二千九百一十八元。經過十五年的實施經驗,儘管此制度不能盡善盡美,但以世界最富裕國家而言,以國民所得不滿一萬七千美元的我國,排名世界還排不進前三十名以內(去年排行第三十六名)。但健保的成效舉世共賭,不僅保費低廉[19],連諾貝爾經濟學得主美國克魯曼教授都稱讚我國健保為「世界第一」[20],吾人雖不可自滿,但也可足見立法者判斷與努力,並沒有走上歧路。這種具備「臺灣特色」人情味、溫和與柔性之健保法制,理應獲得肯定的掌聲!吾人何庸吝惜給予之?
因此,本席願意假借小羅斯福總統的雋永名言,為本號解釋多數意見之但書附記一個旁註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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