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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376號
公佈日期:1995/03/31
 
解釋爭點
衛生署將安非他命列入麻醉藥品類之公告違憲?
 
 
解釋文
化學合成麻醉藥品類及其製劑為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所稱麻醉藥品之一種,為同條例第二條第四款所明定。安非他命係以化學原料合成而具有成癮性之藥品,行政院衛生署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十月九日衛署藥字第九O四一四二號公告,將安非他命列入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所稱化學合成麻醉藥品類,係在公告確定其列為管理之項目,並非增列處罰規定或增加人民之義務,與憲法並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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