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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212號
公佈日期:1987/01/16
 
解釋爭點
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有關工程受益費係應徵收或得徵收?
 
 
解釋理由書
各級政府興辦公共工程,由直接受益者分擔費用,始符公平之原則。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本此意旨,於第二條就工程受益費明定為應徵收。此項規定,係以政府建築或改善特定公共工程而有直接受益者為要件,並明定其徵收之最低限額。則符合徵收工程受益費要件之工程,其工程受益費自係應徵收。惟各級地方政府徵收工程受益費,應依同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擬具徵收計畫書,包括工程計畫、經費預算、受益範圍及徵收費率等,送經各該級民意機關決議後,報請上級政府備案。各級地方民意機關依同條第二項規定,審定該項工程受益費徵收計畫書時,就該項工程受益費之徵收,是否符合徵收要件,得併予審查。如將工程受益費徵收案予以延擱或否決,該工程經費收支預算應併同延緩或註銷之。至財政收支劃分法乃關於各級政府財政收支如何劃分、調劑及分類之立法。其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得徵收工程受益費,係指得以工程受益費費作為一種財政收入,而為徵收工程受益費之相關立法。不能因此而解為上開條例規定之工程受益費係得徵收,而非應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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