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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212號
公佈日期:1987/01/16
 
解釋爭點
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有關工程受益費係應徵收或得徵收?
 
 
解釋文
各級政府興辦公共工程,由直接受益者分擔費用,始符公平之原則,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本此意旨,於第二條就符合徵收工程受益費要件之工程,明定其工程受益費為應徵收,並規定其徵收之最低限額,自係應徵收。惟各級地方民意機關依同條例第五條審定工程受益費徵收計畫書時,就該項工程受益費之徵收,是否符合徵收要件,得併予審查。至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係指得以工程受益費作為一種財政收入,而為徵收工程受益費之相關立法,不能因此而解為上開條例規定之工程受益費係得徵收而非應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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