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大法官解釋 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114號 公佈日期:1966/07/06 解釋爭點 曾被停職之公務員於懲戒議決前,有休職期滿復職之適用? 解釋文 解釋理由書 解釋意見書 解釋理由書 公務員懲戒法第十六條第三項之復職,係復懲戒處分議決前被停之職,第四條第二項之復職,係於休職處分執行後回復被休之職,二者性質不同。休職期滿,許其復職,既為公務員懲戒法第四條第二項所明定。則凡受休職處分者,自不因其在懲戒處分議決前,曾被停止職務,而排除其適用。 1 學員專區 學員專區 {{ 'Loading...' }} {{ link.name }} 粉絲團 Instagram 生活圈 影音學習 訂閱電子報 填單諮詢 想瞭解相關課程請填妥下列相關資料,服務人員將儘速與您聯繫。 詢問類科: 上課方式: 詢問班別: 詢問課程內容: 姓名: 電話: Email: 本人同意高點‧知識達公司及其關係企業與合作對象,得直接或間接蒐集、處理及利用本人之個人資料。 *驗證碼 (請區分大小寫) (*星號表必填欄位) 最新活動 司律大師級高分課 最聰明的學習選擇 案例演習雲端函授 名師親自領軍 指導點評 司律年度熱銷正規課 最高規格、品質最穩定 案例演習讀書會 助教手把手 輔導答疑 司律大師級高分課 最聰明的學習選擇 案例演習雲端函授 名師親自領軍 指導點評 司律年度熱銷正規課 最高規格、品質最穩定 案例演習讀書會 助教手把手 輔導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