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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114號
公佈日期:1966/07/06
 
解釋爭點
曾被停職之公務員於懲戒議決前,有休職期滿復職之適用?
 
 
解釋文
公務員懲戒法第四條第二項所定休職期滿之復職,不因其在懲戒處分議決前,曾被停止職務,而排除其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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